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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修正,对社会产生了极大反响,其中,对司法实践影响比较大的就是盗窃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正,与以前的盗窃罪相比,最主要的变化就是新的盗窃罪加入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新型盗窃类型,罪状表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新盗窃罪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对扒窃这一新型盗窃行为的司法认定产生了争议,例如,扒窃行为的概念、扒窃型盗窃行为与其他类型盗窃行为的交叉关系、扒窃的既遂问题等等。本文主要研究扒窃型盗窃行为在司法认定方面的相关问题。首先,笔者对某一检察院近几年提起公诉案件的案件性质及数据进行统计,折射出扒窃入罪以来的法律适用现状,从扒窃行为的构成问题、扒窃行为与其他盗窃情节的交叉问题、扒窃型盗窃中的行刑交叉(“行刑交叉”就是指扒窃行为在行政法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和刑法中都有规定,在司法认定上出现了交叉)问题、扒窃型盗窃的入罪情节问题及扒窃型盗窃行为的既遂问题五个方面总结了扒窃型盗窃行为在司法认定中的争议。其次,从立法原因的角度探究扒窃型盗窃行为在司法认定上产生争议的原因,新型盗窃罪的立法定性、不定量模式与一般盗窃罪的立法定性又定量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区别,传统盗窃罪的立法定性又定量模式以定性+量刑作为认定犯罪的条件,而扒窃型盗窃行为的立法定性、不定量模式仅以定性为认定犯罪的考量条件,如何使两者立法模式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下统一适用成了难题。再次,从扒窃型盗窃行为的犯罪构成研究扒窃行为的构成特点,主要从扒窃型盗窃行为的客观方面作分析,扒窃行为有别于一般盗窃行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扒窃型盗窃行为的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场所等与一般盗窃行为不同。最后,对扒窃型盗窃行为在司法认定中的争议如何解决作梳理,从扒窃型盗窃与一般盗窃的交叉如何解决,总则对扒窃型盗窃行为司法认定的指导,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如何衔接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院关于谨慎逮捕、起诉的相关意见对扒窃型盗窃行为司法认定的广泛适用以及扒窃型盗窃行为的既遂问题如何认定五个方面展开论述。文章以司法认定为主线,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扒窃型盗窃行为司法认定中的争议,有效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盗窃罪中的不同盗窃类型,使扒窃型盗窃行为的司法认定在实践操作中简单、明确,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立法者使扒窃独立入罪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