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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技术是一种语音合成技术,带有TTS功能的阅读器可以将下载到阅读器的电子书进行语音朗读。与传统的有声读物不同,TTS阅读器的朗读功能是即时语音合成的,并非对已经录制的朗诵表演进行播放。TTS阅读器的问世是传播技术的又一次飞跃,给社会公众带来了电子阅读的新体验,也给视力障碍人士带来了福音。但是,由于TTS阅读器会产生未经授权的有声书,其产生和发展会威胁、甚至替代有声读物市场,从而有害作者利益。TTS阅读器在美国的首次出现就遭到了来自作家协会对其著作权合法性的强烈质疑。经过对TTS技术的简要分解可以得出TTS阅读器可能侵犯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和演绎权。本文将从我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出发,探讨TTS阅读器在我国著作权制度之下的生存空间。本文分为导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导言部分以美国亚马逊公司推出的自带TTS功能的阅读器“Kindle2”为实例,介绍本文的写作背景和动机。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第一章将对TTS阅读器的工作原理进行简要分解,从而对其可能涉嫌侵犯的具体著作权类别进行梳理。第二章将从复制权、表演权和演绎权三方面入手,探讨美国版权制度下TTS阅读器的著作权合法性问题,并得出在美国版权制度下TTS阅读器存在着演绎权侵权风险的结论。第三章将把视线转向中国,并结合比较法上的分析,探讨TTS阅读器在中国著作权制度下的生存空间,得出在中国著作权制度下TTS阅读器具有合法性的结论。第四章将结合第二、第三章的系统分析,比较中、美两国著作权法在面对TTS阅读器所带来的挑战时的不同反应,深入探讨TTS阅读器在中、美两国遭遇不同命运的原因,以及中国著作权法的应对策。提出在新技术条件下,中国需要对现有机械表演权的定义进行扩充,并弥补传播权类别汇下各类子权利中“公开性”的定义的建议。结语部分将对本文进行归纳总结,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论证TTS阅读器并未严重威胁到作者权益和社会公益之间的平衡,而我国著作权法对其采纳宽容态度也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