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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类型。司法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比较常见,甚至出现的频率要高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与司法功利性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符合基本法理与制度设计的问题,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目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相关规定,违背法律制度维护公平正义的法理初衷,应该加以完善。实际上,对于无独第三人制度的理解,我们很多人都是从实然状态下的司法运作状况入手的,这种仅仅是从考察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正常的状况带来的弊端出发,对我们无独第三人制度进行了几乎全盘的否定,也是存在不当之处。很多研究者在研究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主张突破我们现有的无独第三人制度的原有框架进行相关制度设计的,尤其是对第三人分类的问题,主要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进行探讨,这未免有失偏颇,无独第三人制度在体现诉讼公正的同时还应该体现所有法律制度应该体现诉讼经济原则。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试图结合司法实践对无独第三人进行理解。文章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从无独第三人含义概说,外国法上的无独第三人制度中考察以及无独第三人的反思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部分,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进行概述,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基本含义解析,并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特点,法理和现实基础以及我国目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状况进行进一步明确。第二部分,对外国法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关制度进行考察,总结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部分国家和地区以及前苏联和俄罗斯的相关制度中的规定,从中找出重新构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相关思路。第三部分,对我们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思考,从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计的缺陷入手,对我国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进行反思,并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重构,以期对完善我国现有的无独第三人制度框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