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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古今中外所有国家都很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国古代亦不例外。在先秦的民本思想、儒家的仁爱思想、大同思想、以及古人一直尊崇的封建礼教观念影响下,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成为贯穿我国传统法制中的一项重要法制原则。传统中国法制对未成年罪犯的处罚优免,到对残害未成年人行为的严厉打击,再到对被遗弃未成年人的救助,处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注。但是,我国古代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关于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法律内容主要散见于各部刑事法律、皇帝颁发的诏书以及一些古代文学著作中。鉴于此,本文将对清代以前的相关历史资料进行逐一梳理,对中国古代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进行系统描述。全文由前言、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中国古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思想渊源。本章主要论述了先秦的民本思想、儒家的仁爱思想、大同思想、以及古人一直尊崇的封建礼教观念对古代未成年保护制度所产生的影响。夏、商残暴统治而导致国家灭亡的教训让后世统治者意识到了广大老百姓在一个国家中所起的作用,统治者必须考虑百姓利益,以民为本,使百姓安居乐业,这个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反之,如果残暴统治,置百姓利益于不顾,则必然会遭到亡国的后果。因此,统治者必须关心民间疾苦,善待百姓;而儒家思想作为漫长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在维护封建统治方面的作用自是不可小觑,“仁”是孔孟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而“仁”的主要内容就是“爱人”,人与人之间应该相爱,相互尊重,大人爱护小孩,年轻人尊重老年人,这种思想对历代统治者的影响甚大,因而善待未成年人也是他们从内心愿意做的事。建立一个“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的和谐社会是儒家大同思想的目的,也是统治者的愿望。在大同思想的影响下,历代统治者对“老小废弱”都给与一定的照顾。第二部分:中国古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发展历程。本章按时间顺序分别阐述了各个朝代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先秦时期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萌芽期;秦汉时期这一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魏晋南北朝作为中国法律史的重要发展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处于继承前朝又有所创新的阶段。至唐宋时期,古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进入了比较完善的时期,它不仅有对未成年罪犯的恤刑措施,而且扩展到设立专门机构救助那些被遗弃的婴幼儿。作为集前朝法律之大成的法律《唐律疏议》,从多个方面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包括对未成年罪犯优免,严厉打击残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后世多继承《唐律疏议》的相关规定。明清时期的最大社会问题之一就是溺婴、弃婴现象,本章也着重阐述了明清政府针对这一现象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第三部分:对中国古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评价。本章主要论述了中国古代统治者重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深层次的原因,并对古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进行历史的评析,客观分析其积极性和局限性。封建统治者做一切事情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也不例外。在不危害其统治的情况下,他对未成年人进行优免和救助,但一旦危害到其封建政权,这层温情脉脉的仁慈面纱将会荡然无存。但是不可否认,虽然在以社会为本位的主流思想指导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实质是为了巩固封建政权。基于此目的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对封建社会的稳定发展也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