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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已和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一起被列为三大公害,它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喻为难以医治的“社会瘤疾”,是每个国家都不愿意面对,又无法回避的难题。社会学、犯罪学等学科的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因生理、心理特殊性而导致的行为失范与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着显著的不同,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亦因心智发育未完全而与成年人有所区别。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犯罪的必然后果,在犯罪主体为未成年人的场合,则因未成年人犯罪及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性,体现出非成人化特征。刑事责任本身虽具有法律上的独立实体意义,即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非难,但是,要实现刑事责任报应已然之罪与预防未然之罪的目标,还必须使刑事责任转化为具体的制裁措施和处理形式。因此,实现刑事责任实现方式非成人化是实现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非成人化的实质所在。这就是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意义所在。本文从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两大基本概念着手,由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异于成年人,导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非成人化的特点,提出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非成人化的内涵就是轻缓化。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轻缓化内涵是指,国家在运用刑法规制未成年人犯罪时,应适当控制处罚的严厉程度,并成实现犯罪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从未成年人反社会性不强、社会及心理原因、可塑性大、对刑法概念性不强及回归社会的需要等方面寻求实现方式轻缓化的依据。在确立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实现轻缓化的论点后,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评价与反思,探求在我国建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现实必要性。同时借鉴国外美、英、德、日等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考察,笔者得出了我国有必要建立一套体现轻缓化内涵和非成人化特质,以非刑罚处罚方法、非监禁刑为主要形式,层次分明、由轻到重的适用于未成年犯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结论,提出了完善构想。即确定三类适用于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定罪免除处罚、非刑罚处罚及刑罚处罚措施,各类又包含若干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