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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知情权是指被害人享有知悉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内容、诉讼活动的进展及其结果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该权利具体体现为被害人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中所依法享有的相关信息知悉权。被害人知情权具有基础性、普遍性和不可或缺性,是被害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在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同时,还以其特有的方式实现一些独立的价值,诸如公平、秩序、效率等。国际公约及其他国际性文件和法治发达国家都对公民的知情权包括被害人的知情权作了明确规定,有的国家甚至将其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予以保护。纵观国外对被害人知情权保护的实践,可以发现一些值得关注、借鉴的特点:首先,很多国家将知情权当作一项基本人权看待,明确了被害人知情权的法律依据;其次,专门的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法律为被害人知情权提供了立法上的保障;此外,对被害人知情权范围的规定较为广泛,让被害人知道刑事诉讼的进程和诉讼中的重大事项是各国的通行做法;最后,严密的保障措施也确保了被害人知情权的实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被害人知情权的相关法律条文并不多,规定的内容比较零散、不完整,也没有就被害人获得信息的途径、负有告知责任的主体及其告知期限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另外有关的监督机制和制裁机制尚未形成,而针对被害人的专门援助项目的缺失也使被害人知情权的行使面临困境。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立法本身的不完善、公安司法机关知情权观念淡薄和司法资源的短缺等。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知情权制度首先要坚持程序法制、利益平衡、程序公开等原则。同时,需要在宪法中确认知情权,从而为其提供最高法律依据。此外,应制定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体系,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落实被害人的知情权。最后,还要设立有关的制裁机制防止对被害人知情权的侵犯、建立专门的援助项目,并提高公民和司法实践部门的权利意识,最终实现保障被害人知情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