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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人民陪审制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2005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颁布可以说是为人民陪审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在此之前,现行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仅仅作为诉讼制度的补充零散的分布在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决定》的颁布虽然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法可依,但是并没有切实可行地解决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遇到的大多数实际问题,也并没有改善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一直以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制度中扮演的角色,仅仅是国家司法公正象征意义的代表----在审判过程中可以不需要人民陪审员对于案件的审理起到决定作用,但却不能抹杀立法层面陪审制的存在,可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司法公正的推进,并没有起到预期应有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状,使得大多数学者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在产生了质疑,即如果继续存在,那么就违背了诉讼的规律,让普通民众解决法律专业问题,而不可避免的成为专业审判人员的附庸;如果不存在,那么审判制度就会逐步向职权主义或者趋职权主义发展。正是基于这个目的,本文通过研究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尝试从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分析人民陪审员的出路。就目前现状而言,现在对于中国陪审员制度的研究多是与国外的陪审制度进行对比,大多数学者都希望从国外陪审团模式中汲取经验,在中国构建陪审团制度,但是往往不考虑中国现实国情的可能,一味的认为国外的司法制度就是好的。对于产生中国陪审员现存种种问题的原因以及如何从本国现实出发找到中国陪审员出路的看法较为缺乏。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多年,而且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我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是有其存在的价值的,而且只要改善方法适当,是有继续发展及促进司法制度改革的作用的。在本文中,不仅会研究中国陪审员制度的存在问题,而且会从多角度对于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从在现有制度层面下多角度找寻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