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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大陆作为被人类发现的最后一块大陆,一直引发人们无尽的遐思。随着人类对南极的不断的认识以及人类在南极活动的不断频繁,这也就强化了人类开发利用南极各种资源的欲求。南极生物所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近年来不断引起各国的关注,关注后便是在科学研究的名义下所进行的无序的生物勘探活动,导致的后果便是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和南极生态环境的日益破坏,然而,对于这样的现状,目前还没有一个具体的管理法律制度对这种勘探活动进行有效的约束。目前,对于南极生物勘探的约束主要是在南极条约体系下进行,然而,这个体系下的公约,要么是框架性的规定,并没有实际的操作意义;要么与南极生物勘探的内涵相差甚远,并没有真正的规范意义;要么并没有实际生效,对南极生物勘探活动缺乏实际的约束意义。基于这样的管理现状,本文在分析现有制度的基础之上,建构了一套专门的综合的南极生物勘探管理制度。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可以说是南极生物勘探活动进展的“风向标”。通过研究历年的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不难发现,南极生物勘探的地理范围在不断扩大,南极生物勘探的种类数量在不断增加,南极生物勘探活动成果的专利申请量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参与南极生物勘探的国家也越来越多。然而,规制南极生物勘探的法律制度并没有相应的增加,各缔约国对于南极生物勘探活动的规制更是争执不休。因此,针对这样的情形,本文全面分析了当前与南极生物勘探活动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利弊。而且对南北生物勘探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以期对南极生物勘探的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对南极生物勘探进行了概述。首先对南极生物勘探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简要介绍了南极生物勘探的历史演变,最后对南极生物勘探的一些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二章对南极生物勘探现有的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四个角度论述了南极生物勘探管理的现状:一是从国际法(南极条约体系下的公约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视角对现行与南极生物勘探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价;二是对国外的有关南极生物勘探管理法律制度的研究进行了总结与评述;三是比较了南北极生物勘探管理制度的异同;四是总结了在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上各缔约国在南极生物勘探管理上的价值取向。第三章提出了南极生物勘探管理法律制度建构的设想。首先明确了南极生物勘探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所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其次介绍了南极生物勘探管理法律制度的选择;最后提出了建构南极生物管理法律制度的一些具体内容,比如说该制度的建构所应坚持的根本宗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相关联的制约和配套机制。第四章阐释了我国在南极生物勘探活动上的应对机制。首先介绍了我国在南极生物勘探上的现状和立场;接下来重点阐释了我国在南极生物勘探问题上所应采取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