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分割了财产的管理属性与利益属性,使信托财产的权利在法律上属于受托人,受托人据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用和处分,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却不归属于受托人而是归属于受益人。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是一种灵活便利的财产管理制度,它可以广泛应用在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随着近几年我国市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信托业在我国发展迅速。
正因为信托业的特殊性,导致对信托活动进行征税时应当适用与之适应的独特税收制度,而在我国,信托业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尚处于起步阶段,包括信托税收制度在内的信托业配套制度都尚未完全建立。目前,信托税收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重复征税、纳税人不明确及税负不公,客观上阻碍了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所以说信托税收制度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信托业的发展状况,本文的研究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第一章先简单指出研究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缘起及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文章结构。第二章介绍了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包括信托业在我国发展的现实基础和我国目前主要的信托产品。然后由中国信托业的现状指出信托税收是我国信托业发展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第三章,作者首先介绍了我国信托活动所涉及的税种在我国一般税收制度下是如何适用的;紧接着作者介绍了信托活动的特别税收政策。在本章最后,指出我国信托税收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在第四章,作者指出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而第五章则是对英国、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信托税收制度的介绍。针对上述我国信托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其他国家和地区是通过何种途径予以解决的。
在第六和第七章,作者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建议和对策。包括基本原则和信托税收制度基本框架,其中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避免重复征税。
总体看来,论文采用了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论文在资料选取、研究角度两个方面较前期研究此课题的学者有所突破。但限于作者所学专业和水平限制,不能将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完善分析从定性上升到定量的高度,不能从更加微观的角度提出立杆见影的解决方法,但希望通过该论文能对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