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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一个新兴原则——信赖原则。信赖原则产生于交通活动中,是“交通关系的参加者对于其他交通关系参加者应该采取的适切行动持信赖态度的情况下,由于对方不适切行为而导致事故发生者,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其产生丰富了过失理论与交通肇事罪理论的内容,为交通肇事罪提供了定罪量刑的重要原则。近年来,研究信赖原则的文章和资料时有出现,本文在现有国内外研究资料和立法、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行论述,并对其适用性问题提出个人的见解。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信赖原则概述。主要介绍信赖原则的几种概念,说明其适应了科技高度发达、交通工具适用的危险性日益增加的现代社会的需要,迎合了现代刑法推崇的谦抑性原理。第二章着重介绍与信赖原则相关的理论。信赖原则强调通过他人所提供的信赖,分担减轻行为人的注意义务,阻却过失责任。因此,事实上是对注意义务的分配,它“免除了行为人预见他人可能实施不正常的非法行为的义务”。信赖原则的理论随着新过失理论的产生而产生。新过失理论顺应社会发展需要,注重行为人违反规范的不注意;在不否定心理事实要素的前提下,其主张由法律、法规允许一定范围的危险,主张责任的分担,建立更为和谐的人际信赖关系。在此基础上,信赖原则与容许的危险理论和危险分配理论构成了互为表里的关系。同时,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又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涉及到信赖原则的社会相当性问题。信赖的相当性,即信赖原则的适用应当随着社会交通状况的发展变化而有所不同,它应当符合当时的社会共同生活秩序的要求,在交通完善、汽车发达的社会应当更多适用。根据我国地域广阔、交通条件参差不齐的现状,提出了信赖原则适用的全面而具体的条件与标准。第三章主要研究我国现有立法中是否存在信赖原则,司法中有否其适用问题,笔者对此持肯定的态度;并对现有相关司法解释从与信赖原则有关的方面加以说明,对司法解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评析。第四章接上一章内容,提出了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需要改进之处。同时,笔者认为是时候正式引入“信赖原则”到立法与司法当中,不仅是因为我国部分地区完全具备了适用条件,而且认为信赖原则的正式适用将有助于提高民众交通意识、改善现有交通条件,从而减少犯罪和违法,使先进的交通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