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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相符的审核原则属于惯例范畴,银行审单义务则属于法律概念,要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必须将商业惯例于法律概念有机结合。尽管各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别,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得到了国际银行界的广泛认可和应用,也受到了司法尊重。本文以ICC与信用证有关的出版物为基础,运用历史和比较的研究方法,讨论单证审核原则的变迁以及银行审单义务与审单原则之间的关系。 通过分析ICC银行委员会有关单证相符案例的答复、分析司法判例在具体案件中对表面相符的解释和权衡,可以认为,对表面相符的理解已从“严格一致”转向“实质一致”;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信用证项下银行的审单义务也逐步加重,而“法律不计较琐事”与“细微处对银行仍有重要意义”之间也取得了相对平衡。这种趋势符合商业现实,也与民法学理念的变化一致。 我国在单证相符的判断原则下,应师从英美法的灵活务实态度,并确立相应的司法介入标准和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