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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建立和发展符合人类社会的道德取向和法律价值,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长期以来,我国对无因管理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学说上都未给予足够重视,甚至对无因管理的一些基本问题都界定不清。过于简单的立法以及理论研究的不足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司法适用的困难与混乱。因而,有必要对无因管理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与解决。无因管理的概念、法律性质、制度价值及效力等问题是无因管理制度最基础的内容,但理论上争议不多。在无因管理的主体问题上,管理人是否应当具有行为能力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无因管理是一种混合的事实行为,不应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应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排除在无因管理制度之外。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理论对判定无因管理行为,使无因管理行为区别于无权代理、不当得利以及其它侵权行为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并且直接关系到无因管理的效力,因而必须明确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究竟是什么、有哪些。但我国民法学界对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却颇有争议,分歧主要集中在是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而传统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均有不妥之处,二者均存在缺陷,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应为:①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②管理他人事务;③管理人有管理意思;④不违反本人客观利益。根据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和性质,无因管理的概念应为: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且不违反本人客观利益的一种事实行为。学者们对无因管理的传统分类具有诸多弊端。根据对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重新界定,无因管理应如下分类:首先,根据是否具备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分为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包括不法管理和误信管理。其次,根据管理人注意义务的不同,将无因管理分为一般无因管理和紧急无因管理。其中,根据管理所获利益与造成损失的大小不同,将一般无因管理分为适当的无因管理与不适当的无因管理,当利益>损失或利益=损失时,为适当的无因管理,利益<损失时,为不适当的无因管理;紧急无因管理也分为适当的无因管理与不适当的无因管理,其中,管理人不具有恶意和重大过失的管理为适当的无因管理;反之则为不适当的无因管理。研究无因管理损害救济问题十分必要。在管理人对本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上,应明确区分管理人的责任到底是侵权责任、债务不履行责任还是二者兼而有之。管理人损害赔偿问题,在实践中是个难点问题。处理此类问题,必须首先区分管理行为是一般无因管理还是紧急无因管理。对于紧急无因管理人的救济应是侵害人、受益人、政府等多方救济的结合。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和社会环境,应有条件地赋予管理人报酬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