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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系统是一种在C2C (consumer to consumer)在线网络交易平台中能够有效规范卖家行为的一种机制。同时,信用评价系统也被认为是传播与交流在线口碑和评价的重要平台。在这个平台中,买家可以自由分享他们的购物体验与心得。尽管在过去的研究中,C2C购物平台中信用评价的积极作用已被充分肯定,然而对于使用信用评价系统的法律规制却极度匮乏。可能是由于近年来C2C在线购物发展迅速,导致人们认为现存的C2C信用评价系统也是同样成功的。然而随着C2C在线购物的迅速发展,研究者和实际操作的卖家们都不约而同地发现,目前的信用评价系统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说:来自同一购物者的多次差评,没有理由的差评,侮辱性的评论等等。诋毁行为实施起来方法简便、成本低,破坏后果又十分严重。受害卖家的信用一旦受损,往往很长对其时间都难以恢复或重新建立。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经营者的商誉,而且侵害了其他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甚至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目前,我国《民法》对信用评价诋毁的规定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笔者选择了这一问题作为研究对象。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一个最新案例,介绍了恶意评价行为在我国目前存在的现状以及我国现有立法的情况,并且指出恶意评价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法律手段的有效规制。第二部分,介绍了在线交易平台下信用评价系统的规则和缺陷。说明目前对评价内容没有法律的规制,造成对整个信用评价系统的结果不真实,对整个网络购物秩序的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第三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首先分析了恶意评价的法律属性。通过对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可知,由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迅猛,规制恶意评价行为的立法也有所疏漏。第四部分,从侵权法的角度,详细说明对实施“恶意评价”的行为人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何对被害人进行有效的赔偿。第五部分,分析目前的法律制度缺失,目的就在于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针对目前我国关于恶意评价行为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善,笔者提出了法律责任体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建议与设想。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恶意评价是一种侵权行为,即使不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应视为侵权行为加以规制。还应该注意到恶意评价行为多种多样,由于信用评价具有名誉权性质,所以在法律救济上最主要的方式应该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完善信用评价的法律法规对C2C平台的运营来说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