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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自然法思想相比,近代自然法思想具备了理性主义与个人主义的革新性质。而理性主义与个人主义集中体现在对个体理性的不断发现和发掘过程中,个体理性作为或隐或显的因素占据了近代政治学分析和哲学论证的中心。理性因素在近代自然法思想中呈现出逐渐向个体人深化的过程,直至理性彻底落实为个体理性——人叛离宇宙理性和上帝理性之后,最终完成了与个体理性的复合。论文分为三章,分别考察了霍布斯与洛克、斯宾诺莎、康德的自然法思想。他们都对人作出了不同于传统的分析,并由此分析所获取的成果推演出具体的政治哲学论述。自然法、自然权利、自然状态、契约与国家等概念构成了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基本论说框架和内容,这些概念之间的关联也为政治社会的基础提供了说明。在霍布斯与洛克阶段,理性要素并未得到承认或具体说明。霍布斯所突出和倚重的是情感因素,理性在其自然法思想中只不过充当了情感的辅助角色。而洛克虽然将自然法直接等同于理性,但他对此并未给出详细说明。在洛克这里,近代自然法思想内蕴的主体能动性和主体自我立法实际上并不存在论证关系。同时,由于对自然状态设想的不同,他们由各自的自然状态观念出发推论出的政治组织模式也迥然不同,自然状态作为一种前政治状态,在霍布斯这里表现为不可还原的,而在洛克这里却是可还原的。虽然自然状态使作为个体人的地位及其权利得以凸显,但自然状态又使每个人落入悲惨的境地。那么,对自然的克服也就是对人“独立存在”的克服,纯粹的个人对自己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都是无能为力的,也就是说,人依然处于“被救赎”的状态。在斯宾诺莎阶段,“实体”观念是其自然法思想论说的前提性观念,实体充当了作为实体样式之人的思想和行动的坐标。其自然法思想的基本结构便可分解为两个基本的论说域:在实体的语境中谈论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以及在人的语境中谈论的自然法和理性。自然法思想在斯宾诺莎这里证成了其内部的完整转化,即从哲学的观念学到现实的政治学,再从现实的政治学回复到哲学的观念学。然而,正是因为先行引入了实体概念,从而使得理性的自然法在个体内部无法彻底表达。在康德阶段,近代自然法思想也进入其总结阶段,即批判的自然法思想。康德通过对理性概念本身的批判,最终澄清了理性概念的层次分殊,使认知理性的认知形式和实践理性的实践能力成为彻底属人的特质。这样一来,人之本性便为纯粹实践理性所标注,同时,基于纯粹实践理性也推出了以法权法则为中心的先验自然法思想体系。至此,近代自然法思想几个关键性要素完全被独立的主体理性所消融。总体来看,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中的理性要素在霍布斯与洛克阶段表现为不足,在斯宾诺莎阶段表现为过度,而在康德阶段则表现为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