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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湿地大国,虽然湿地立法起步较晚,但近年来湿地的保护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发展势头较快。湿地生态补偿是平衡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矛盾的最为有效手段,对湿地生态补偿进行立法对于规范湿地生态补偿意义重大,但是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却一直没有出台一部专门性的湿地生态补偿立法,与湿地生态补偿相关的规定都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中,并且规定得十分笼统,操作性较弱。湖南省是一个湿地大省,湿地资源非常丰富且生态服务价值特别高,对我国乃至世界的生态环境都具有重大影响,湖南省的湿地保护状况也受到国内外的普遍重视。虽然湖南省也制定了许多有关湿地的保护性规定,对湿地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却并没有真正的改善湿地生态环境状况,大量的实践经验表明,完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对于解决湿地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进而有效保护湿地至关重要。因此,制定专门性的地方湿地生态补偿立法,协调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充分保护湖南省湿地的重要举措。文章中所采用的湿地生态补偿概念为法学意义上的定义,即国家、社会、相关组织以及湿地生态资源的利用者、受益者为了使湿地生态资源得到可持续性发展而因此放弃部分发展利益或者投入额外保护行为的相关权利人所进行的经济性补偿以及对重点湿地生态保护区所进行的保护性投入。此定义明确的表明了湿地生态补偿立法就是为了解决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通过对国家层面、省级地方性湿地生态补偿立法及湖南省湿地生态补偿现行规定的梳理,分析得出对湖南省进行湿地生态补偿立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目前湖南省进行湿地生态补偿立法还存在:湿地生态补偿方式匮乏、湿地生态补偿标准缺乏科学性依据、湿地生态补偿责任主体单一、湿地生态补偿费用来源单一、缺乏补偿救济程序的规定等现实和理论障碍。因此,针对这些立法障碍,应当进一步丰富湿地生态补偿的方式、制定合理的湿地生态补偿标准、实现湿地生态补偿责任主体多样化、积极拓展吸收社会资本投入生态补偿的渠道、详细制定湿地生态补偿的救济程序,争取制定一部专门性的湿地生态补偿立法,有效协调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真正改善湖南省湿地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