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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也逐渐地被唤醒,同时要求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而公众参与环保事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以知悉环境信息为基础,享有环境知情权为依据。众所周知,政府不仅是国家的管理者,而且还占有最大量的环境信息资源。因此,它在环境信息公开过程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政府只有及时、准确、充分地公开环境信息,才能为公众获取环境信息资源提供一种保障。也这是因为这样,构建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第一章介绍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概述。首先从环境信息公开着手,通过对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公开及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概念的界定、环境信息公开种类的阐述, 由此引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并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人民主权的政治理念、公众环境知情权的满足、环境权的公共信托理念)。
第二章介绍了国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借鉴。通过对欧盟、美、英、德等国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范围、程序、救济方式等方面的研究发现,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首先,从主体上看,权利主体一般规定为“任何人”或“公众”;义务主体不仅包括了环境行政机构,还包括了其他部门。其次,从范围上看,对应当和免予公开的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应当公开的范围较宽泛,它包括:有关环境状况、环境管理、环境行为的信息。同时对免予公开的范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了限定。再次,从程序上看,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两种;公开的渠道一般为公告、报纸及互联网等;公开的费用承担都以少收费、只收成本费为基本原则。最后,从救济方式上看,主要包括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同时不同国家根据本国的国情,还设定了不同的救济方式。
第三章介绍了对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考察。从我国立法和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进一步指出目前存在的缺陷。从立法现状上看,不仅在《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及一些环境保护的单向法规中对其有所规定,另外《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还专门对其进行了规定,但总的来看,规定的不够完善。从实践中看,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包括未确切对公众环境知情权进行法律定位、主体狭窄、范围不规范、程序不合理、救济措施力度不够等方面。
第四章介绍了完善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之建议。主要从三个层次着手,第一个层次,加强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建设,即制定相关的法律。第二个层次,突显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政府决策的准确性得以提高;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依法得到保障。第三个层次,构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具体思路,主要从四个角度进行论述:一、拓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主体。权利主体具体包含两大类:一类是指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一类是指位于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义务主体包括两点:一类是丰富义务主体的种类(环保部门、其他部门);一类是加强对基层的关注,乡级人民政府应担负起公开环境信息的重任。二、规范应当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范围和免予公开的范围。一方面,细化应当公开的范围,应将企业周围的居民环境、农村的生存环境状况、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全面公开;另一方面,界定免予公开的范围,对其中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需要进行详细说明。三、改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程序。一方面,从渠道上看,应以便民为基本原则,针对本地区的特点,采取更为有利的方式,以便公众及时获得环境信息。另一方面,从费用承担上看,要考虑公众自身的经济承受力,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同时要制定详细的减、免费用的规定。四、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救济措施。主要从行政救济措施和司法救济措施着手,行政救济措施着重从两方面进行改善:加强行政问责机制和设置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救济措施从两个方面进行强化:拓展行政诉讼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
总的来说,构建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本文的重中之重。希望通过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对完善的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