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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载体,是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法律保障,是处理大学内外部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大学治理的“宪法”。为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提高高校的国际竞争力,我国高校开始重视大学章程的建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规定高校要加强章程建设,无论什么层次和类型的高校都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在学校的管理过程中要依照章程的各项规定;学校章程或者各项制度应当建立在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基础上。为落实《纲要》对高校章程制定和发展要求,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进一步推进了高校章程制定的进程。虽然我国高校有的已经制定出章程,有的还在草拟讨论阶段,但是章程制定中尚存问题需要解决。通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具有代表性和首创性的部属高校吉林大学的章程、地方普通高校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章程以及省属“211”综合型的安徽大学章程草案研究,追溯了我国大陆地区高校章程制定的历史与现状,总结出我国大陆地区高校章程制定的具体特征: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完善等。并对大陆地区章程制定的特征进行了总结,同时对三所高校的具体文本进行了分析,梳理了章程制定中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章程制定过程中法治理念的缺失;二是章程文本内容和形式上的“千校一面”;三是高校章程在处理内外部法律关系时存在诸多问题。通过比较三所高校章程文本,借鉴国内外高校章程制定的成功经验,针对章程制定中存在问题提出了建议:首先要树立章程制定中法治理念,认清章程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同时增强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其次,完善章程制定的架构和章程文本的内容。制定出架构合理、内容具体全面的章程文本,要体现办学理念、弘扬办学特色;再次,理清内外部法律关系,处理好高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平衡学术与行政之间的权力关系,明确高校师生之间权力义务关系;最后,完善章程制定程序,完善审议、通过和备案以及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