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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村民自治在全国的推行日益引起学术界的关注。
在20世纪30-40年代,共产党人在解放区就尝试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民主选举,如“蚕豆选举法”,或许可以视为现今盛行的村民选举的“序曲”。建国后,在农村延续了乡村选举的做法,通过选举产生村长。人民公社时期,“农业六十条”中也有大队长、管委会委员、生产队长由社员选举产生的相关规定。一些乡村也在按照这些规定实施选举。乡政村治之后,村委会选举渐渐朝着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通过梳理有关村级选举的有关文献,笔者发现,学者们把注意力都集中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及正式实施后的村委会选举,对区乡时期和人民公社时期的村级选举研究甚少,从历时态的角度阐述、对比前后不同时期村级选举的论著更为鲜见。本文以河北G村为调查地点,展示这几个阶段,村级选举的不同形态。从文字的选举制度到乡村社会具体的选举实践,村级选举受到来自国家、社会的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
区乡时期,国家制度的介入、村民刚刚得到解放的兴奋与新奇、具有威信的乡村精英的动员,拉开了G村选举序幕。人民公社时期,ND公社对选举制度的强力推行、村民和村干部紧密的利益关联以及村干部的热心为公,使这一时期的G村除了文革初一段时间的混乱外,基本都能顺利进行干部换届选举。
乡政村治时期,以乡镇为代表的国家力量逐步从乡村退出,使村庄有了较大的选择和活动空间,镇领导的动员能力日渐减弱。家庭责任制下,小农化的家庭经济减弱了村民之间的社会关联。改革开放创造的就业机会,使许多农民不再单纯依靠农业的收入,村民对集体的依赖程度日减降低。村干部—村民的利益关联松散,村民们不再关心村干部的人选。在没有任何集体资源情况下,村干部一职不再有吸引力。G村的村级选举无法推进。
ND镇其他能够推进村级选举的村庄与G村最重要的不同之处是它们有集体资源,村干部有获利空间。那么,集体资源贫乏村庄的村级选举出路在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