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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对农村金融联结中介组织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我国大力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背景下,分析我国农村金融联结中主要存在的四种中介组织,发现并弥补各自的缺陷,并对联结中介组织整体的管理与规范提出完善建议。整体上来看,研究国外农村金融联结中中介组织已有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并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的现状,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农村金融联结中介组织法律制度。本文共由五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提出了本文研究的目的、意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农村金融联结作为新型的农贷模式,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农户对资金的需求,中介组织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第二部分,首先,对农村金融联结中介组织及其必要性进行简单阐述。农村金融中介组织能够有效应对金融排斥现象,解决熟人社会的现象,满足普惠金融的需求。其次,阐述了四种农村中介组织的存在形式,经纪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企业、非正规金融组织,发现各个中介组织需要完善的地方,并对此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第三部分,比较与借鉴国外中介组织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通过与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印度的农户贷款模式和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相关中介组织制度的对比,为发现我国现有中介组织的现状和内在不足,完善中介组织的相关措施提供了借鉴。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农村金融联结中介组织的立法现状、实践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目前,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尚没有专门制定系统的法律法规,仅仅通过一系列的指导性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来规范中介组织。存在着中介组织准入门槛不规范、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保险制度不健全和监管制度缺失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中介组织的发展。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和解决农村金融联结中介组织法律制度的对策。在中介组织准入门槛方面,明确中介组织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合理合法界定中介组织与非法金融,并将合法的中介组织纳入金融体系的规制范围;在风险防范机制方面,加快建立中介组织信用评估制度,正确分析金融联结制度的风险;完善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金融联结保险制度,无论是中介组织还是农户,应当确立各自的保险机制,并有效适用。在对中介组织监管方面,完善对中介组织的监管,中介组织内部应当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决策机制。同时建立行业协会,对金融联结制度下中介组织各个活动实行动态监督,行业协会统一负责对中介组织管理;在责任体系方面,构建中介组织违法违规操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