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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化成果举世瞩目,然而在社会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私利的膨胀导致各种侵害公共利益、民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越来越多。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往往使得这种侵害更加雪上加霜,这不但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而且严重动摇了政府的公信力,大大阻碍了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以环境保护为例,我国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除依《环境保护法》设立的分管部门外,还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环境污染防治或者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15个部门,但如此庞大的监督管理部门,却没有将环境污染遏制改善,反而愈演愈烈。究其原因除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外,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违法行政行为也是造成污染加剧的根本原因。那么到底由谁来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传统的监督体制在现今这种大时代大背景下是否依然适用?这些都成为了现今学界热议的焦点。在众多解决方式中,行政公益诉讼成为了最有利的措施和方案。可惜我国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上看,立法者并不承认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说我国目前还不存在比较系统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可以说是我国公益诉讼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但是这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真正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少之又少,起诉难、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成为了公益诉讼面临的四大难。而行政公益诉讼相对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其被告主体的特殊性使得行政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更加艰难。主体是否适格,也成为了很多行政公益诉讼争议的焦点,很多人因主体资格问题不得不放弃诉讼。而此时,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公共利益,若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必能大大促进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检察机关是否应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参与到公益诉讼中进行分析。并提出检察机关如果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所应采取的对策。全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介绍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现状、目的及研究方法,为下文的论述做基础。第二部分从一则案例出发,剖析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现状,以及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借国外成功经验,综合我国实际情况引出可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观点。第三部分主要是论述我国现有的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方式以及这种方式存在的弊端。对症下药,为下文的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了合理性分析。本部分首先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认为检察机关相比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更多的独立性、专业性和程序性,其作为诉讼主体承担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是十分必要的。第五部分提出检察机关对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以及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