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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然是一个世界性的主题尤其是在我国这一“新兴加转轨”1的市场上,更需要关注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若投资者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必将导致他们对资本市场信心大减,进一步的后果就是投资的减少。因此,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正当保护,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重中之重。2005年8月31日,我国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组织管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似乎为广大投资者带来了莫大的福音。然而,我们深知侵蚀投资者利益的不仅仅是那些券商倒闭所造成的损失,更多的是日常交易中的“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一系列欺诈行为。对于这类问题如何解决,如何让投资者损失获得应有的赔偿,带着以上问题笔者对美国在这类问题的成熟制度经验——美国公平基金进行了研究,探讨在中国建立类似的赔偿基金制度的可行性和具体制度设计,希望对我们上述问题的解决找到一把合适的钥匙。本文正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理论基础方面主要介绍了证券投资者基金制度的内涵、制度特征,并重点从证券理论论述投资者获偿的理论依据,信托理论角度论述了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制度优势。实践经验方面,重点讲述了美国作为赔偿基金的开拓者,其公平基金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制度设计。第二部分,介绍了多元化投资者保护体系的概念与内涵。并且对我国已有的保护投资者制度进行评析,重点的评析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制度设计和存在的不足。在对中国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的评析基础上,对于不同部分的可行路径进行了对比与选择,如集团诉讼、ADR。通过对比和分析,得出投资者赔偿基金对我国的投资者保护体系的完善是最优选择的结论。第三部分,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主要论述了我国的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制度构建。在该部分的论述中,适当的引用了信托理论作为理论依托,并重点从该制度的功能定位、资金来源、管理机构设置和制度衔接等几方面加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