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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繁荣的核心因素。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不仅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还可以最大限度的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现阶段的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阶段,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保障良性的竞争环境就显得尤为突出。转售价格维持,作为纵向垄断的一种形式,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其不但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大环境的阻碍。因此,我国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应运而生。《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在法条的第二章中对垄断协议作了完整而又简洁的规定。但是,由于纵向垄断协议的极强隐蔽性,使得《反垄断法》对其规制较为模糊,这也成为查处纵向垄断案件难度大的一个主要原因。近年来,我国的转售价格维持案件出现的越发频繁。如2008年的锐邦公司以强生公司在经销合同中限制转售价格条款并遭到强生公司处罚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国家发改委对茅台、五粮液两大公司转售价格维持行为作出处罚,都表明转售价格维持已经在我国市场竞争中普遍存在。虽然我国已于2008年出台了《反垄断法》,但是法律规定的笼统性,使得我国有关部门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对案件的处理也引起了社会普遍讨论。所以,本文将以转售价格维持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对转售价格维持规制的不足之处,并以国家发改委对茅台、五粮液案的处理过程中发现法律适用的缺陷。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欧美等国家,对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研究已经迈入成熟阶段,并形成了一系列的成文法规定、判例及立法解释。针对转售价格维持的法律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4条、第15条、第46条及第50条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比较分析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对转售价格维持作系统研究,发掘我国立法的缺陷,为我国更好地控制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提出建议,丰富我国《反垄断法》的理论指导作用,提高现实应用的价值。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引言,本章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由来、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和思路。第二章是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基本理论作介绍。主要阐述转售价格维持的概念、成因与分类,以及转售价格维持会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因。第三章以“茅台、五粮液案”为例,从国家发改委对其调查的事实及处罚的根据,来分析我国在具体案例中如何适用《反垄断法》,以及《反垄断法》在适用中的不足。第四章为欧美国家对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规制介绍,分别以欧盟和美国的相关立法为例,分析其规制的优势,介绍可以为我国立法使用的相关规定。以便弥补我国立法的缺陷。第五章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意见,在参照欧盟和美国的相关立法优点,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我国的《反垄断法》提出完善建议,使我国《反垄断法》对转售价格维持规制更加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