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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界对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已从较为宽泛的视角进入到了细致的、具体的视角,具体到了某一个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对提高民族地区的法制水平大有益处,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团结,可以推进民族地区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笔者选取侗族习惯法作为硕士毕业论文研究对象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在论文的研究中,笔者采用了文献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论文由八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侗款的概要,对款的基本含义进行了阐述,与其他研究不同,笔者认为“款”只是一种代号,就是指侗族的一种制度、规则或是组织,并进一步认为从语义上去探讨、考究侗“款”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在明确了其含义之后,从事物的两面性的角度分析了“款”的社会性质,主张从历史变迁中去理解和把握“款”的社会性质。接着对侗款的功能进行宏观分析,认为侗款至少具有规范行为、教化思想、和谐关系、改良社会、增强向心力等五个方面的功能。第二部分论述了侗款的研究的两重视角,笔得认为,所有对侗款的研究可以从组织、规范两个视角展天。款既是一种社会组织,又是一种社会规范。从组织角度,笔者分析了其组织结构、人员结构和组织特征。从社会规范角度,笔者考察了款约的文本形式、内容、作用及与其法律的关系。第三部分使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侗款进行了研究,对侗款变革最为剧烈的时期进行了考察,从组织、活动、规约、功能四个角度展天。在此基础上对侗族款约的存续形式村规民约进行了分析,认为村规民约主要来源于侗族款约、前者是后者的继承和延续,所以有相似的地方也有差异,而且侗款对侗乡的影响依然存在,以各种方式表现出来。然后对其变迁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来的统治被迫接受所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外来的先进的文化观念等因素传入侗区所带来的影响。第四部分从纠纷解决的角度研究了侗族款制,以财产权纠纷、侵权纠纷、继承权纠纷为例进行展开,并分了传统与现代两种不同的解纷方式、成因,其实质是在侗区存在着两种或并存或交替的权威,然后,对侗区的解纷方式进行了简要评价。接着论述了侗款与国家司法,首先以婚姻习惯法为例,将其与国家法进行了对比,找出了两者的冲突,并对两者如何调适进行了探讨。其次,以侗区林权纷纷为例展天,将林权方面的习惯法与国家法进行对比,同样对探讨了如何将侗区林权习惯法与国家法进行调适进行了研讨。第五部分对侗款的未来进行展望,认为侗款规约直到现在依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当然其局限性也非常突出,如何正确对待侗款表现在四个方面:要有多元的法律意识、国家法应合理地吸收侗款规约及精神、两者要进行互补、且正确发挥老人协会的功能。最后谈了一些启示,首先谈了历史经验和教训。基于历史之经验,中央对地方少数民族的治理应特别注意以民为本。其次从治理层面、法律层面、司法层面和民族习惯法研究的层而谈了笔者的一些思考和想法。笔者认为,侗区有其自足的治理体系,有许多治理的经验值得吸收。从法律层面来讲,应从宽泛意义上去理解,其实款约和国家法同属于规范,实质是一样的,并进一步认为改造侗族习惯法应从经济等基础领域开始,同时对侗族习惯法的研究应上升到治理的层面,上升到社会控制的层面来考虑。从司法层面来讲,司法应以能动、主动、改革的姿态进入到侗区等少数民族地区,这样才是合理的,适应社会需求的。最后,从研究的方法论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