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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刑事诉讼制度是军事程序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战时军事刑事审判更是以其特有的个性区别于普通司法活动和平时军事司法活动。当今世界,战争仍然时时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战争状态下,国家和军队必须用比平常更为快捷和严厉的手段,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以保证战争的胜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而现代战争的特点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作战向一体化、高速度、全天候、全时辰连续作战发展,战场空间的扩展,以及战争形态、作战样式的变化,必然给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工作带来诸多新问题。对此,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军情的军事刑事诉讼法,建立了包括平时和战时在内的军事刑事诉讼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少有战事,故军事刑事诉讼活动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一直沿用国家普通法的规定,至于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制度的理论研究更是近乎空白。这种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基础极为薄弱、对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立法重视不够、军事审判机构设置模式和审判程序的平时化,不仅难以适应现代战争战场范围广、参战军兵种多、部队机动性强、协同复杂,作战样式转换迅速的特点,而且还会出现管辖漏洞等诸多问题,军事司法机关如果仍按照平时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处理案件,军事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将会受到阻碍,难以形成高效、有序的军事司法秩序,给维护战时社会秩序、确保赢得战争胜利带来了严重的隐患。面对新军事革命的挑战,面对军事斗争的现实需要,回顾我国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制度的历史与现状,我们必须重新构建起适应战时需要的既不同于普通刑事审判,也有别于平时军事刑事审判的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制度。为此,本文特选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制度为题,首先论证分析了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制度的概念、特点与作用,在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比较中界定了本文“战时”定义的内涵和外延;接着对中外军事司法领域中战时军事刑事审判理论和实践进行了认真梳理,在辩证考量我国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我国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制度的缺陷,大胆地提出了有关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基本原则、审判机构及其管辖权设置、审判程序的简化及战时执行与监督等诉讼程序中应当完善的若干立法设想,希冀于战时从简从快处理军事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基本人权的探索过程中,对促进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立法及军事审判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