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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权利概念在权利理论的发展、法治进程的推进以及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等领域中都有着重要意义。同时集体权利概念与国际法实践有着紧密关联,承载着消除相关集体遭受的不利待遇并进一步促进集体的存续和发展的任务。在国际法实践中,人权保护、文化多样性保护、土著人权利保护等领域的条约缔结和解释都涉及到集体权利概念。集体权利的范围与文化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国际法依据寻找有着重要关联,对于探讨人权保护和文化多样性保护的联系有重要作用。因此,一个全面、清晰的集体权利含义十分重要。目前,关于集体权利含义的主流观点从权利主体的特征来界定集体权利概念,这种定义方式被概括为“权利主体路径”。“权利主体路径”下的集体权利含义在总体上具备合理性,但从权利构成、权利运行等角度看不够全面,对权利主体的认定、权利客体的内容关注不足。“权利主体路径”含义没有体现集体权利在维护集体利益等方面的特点,进而在集体权利的范围划定、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的区分等问题上难以提供足够的帮助。因此,从法学角度对集体权利的含义进行探讨是有必要的。在我国的集体权利研究起步阶段,李步云、郭道晖等学者在人权研究中,大体上确认了集体权利是集体作为权利主体的权利,为我国的集体权利研究奠定了基础,但对于什么是集体、如何认定集体是权利主体等问题并未进行足够的探讨。九十年代,张文显、陆德山、徐显明等学者展开了对集体人权的讨论,在此过程中探讨了集体权利的认定标准等问题,形成了集体权利概念的“权利主体路径”。丁斯坦、桑德斯、弗里曼、琼斯、伊万诺维奇等学者比较系统地梳理了集体权利领域各种观点的研究成果,对集体权利的定义、范围、认定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考察。近年来,曲相霏和华燕等学者沿着“权利主体路径”在集体权利的认定标准和权利类型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更详细的探讨。刘叶深在梳理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集体权利定义的“权利内容路径”。可以发现,关于集体权利含义的国内研究在集体作为权利主体的认定等问题上留下了进一步探讨的空间。相关学者使用主体路径下的集体权利定义对集体人权是否存在、哪些权利是集体人权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在此过程中各自给出了关于集体权利如何认定、集体作为权利主体如何认定、权利行使者与权利主体有何关系等问题的见解,在一定程度上对主体路径下的集体权利定义进行了发展。但是,由于主体路径定义过于简略,学者对其的使用和发展存在不足之处。主体路径定义在权利性质等方面难以提供具备足够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使得其他学者使用这一定义进行判断时,实际上是先确定了存在或不存在、是或不是等结论,再寻找任何相关的论据。这导致论证缺乏系统性,一方面会忽视问题的部分内容,难以进行全面地探讨,另一方面会失去论证的整体一致性,可能产生自相矛盾之处。这些不足之处表明,对集体权利概念予以进一步辨析和构建是必要的。首先,第一章考察了关于集体权利是否存在的支持和反对观点,以及集体权利概念研究中存在的待解决问题,发现集体权利概念在主体、客体、义务及范围等方面都存在进一步构建的空间。第一,关于集体权利的正当性基础问题,学者们主要基于两种思路提供了答案,一是利益说,即集体利益才足以施加某些义务,二是条件说,即集体的存在为个人选择提供条件。第二,格里芬等学者从权利构成、权利的价值基础以及权利的正当性等三个角度对集体权利进行了质疑,认为集体权利本质上是个人权利,提供的条件也不值得以权利形式来保障。这些质疑观点存在不合理之处,但也反映出了集体权利概念存在的一些混乱和模糊之处,为集体权利概念的进一步构建提供了方向,包括集体与作为其成员的个体的区分,以及集体为何存在、存在有无必要得到保护等。第三,一些学者从权利构成角度对集体权利研究中的待解决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应当依据什么标准来对集体作为权利主体进行认定;集体的含义是什么,哪些集体能够享有权利;集体权利的客体是什么,能够为权利的享有者提供什么;集体权利能够施加哪些负担,这些负担的承担者都是谁等等。这为探讨集体权利概念的进一步构建空间提供了帮助。在此基础上,笔者根据“利益说”权利理论对权利的构建,并参考阿列克谢等学者提出的主观权利分析框架,确立了集体权利概念的辨析路径。概念由内涵及外延构成,因而对集体权利概念的构建应包含对内涵的探讨和对外延的探讨。探讨集体权利概念的内涵,应当根据定义完善的具体需要、定义产生的逻辑路径、权利理论对定义的要求和关注点,寻找集体权利含义的探寻路径。而探讨集体权利概念的外延,则需要确定划定范围所需的判断基础、判断边界及判断对象等。因此,应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与义务承担者三方面探寻集体权利的内涵路径,并以权利主客体及其具体表现作为判断的基础、边界及对象来划定集体权利概念的外延。进而,第二章探讨了集体的定义和能够享有权利的集体的范围,以厘清集体权利在权利主体方面所具有的属性。笔者梳理了相关学者对集体概念的定义及属性的探讨,包括以奥尔森为代表的经济学学者关于集体的产生、行动的讨论,金里卡等政治学学者关于不同集体之间的区分的解释,涂尔干、詹金斯等社会学学者关于集体的发现和确认的讨论。可以发现,集体指由具有相同特征的个人因主动集合并基于认同进行互动而组成的具有代际持续性的人群所形成的独立于其成员而存在的整体,且共同特征是依赖于这一人群而存在的,不是产生自个人自身的。这种人群在整体上,有着超出了个体简单相加、可被察觉、不可分割的特点,成员因自身的社会性本质而在互动中相互联系在一起。这些属性决定了集体与“类”人群、简单聚集人群存在区别。基于此,可以享有权利的集体包括国家、人民、少数民族、土著人群体、一些在传统社区中共同生活的居民构成的文化共同体等,而妇女、儿童、残疾人、LGBT群体等不是享有集体权利的集体。认定集体权利的主体时,应当以权利所主要保障的利益的享有者为依据。随后,第三章以集体的存在和行动逻辑为起点,探讨了集体权利的客体。权利的客体是权利形成的手段或主体作用之载体,因此主体有何利益、要求就决定了权利客体的内容。那么,在集体拥有权利的情况下,若要探讨权利客体,需要了解集体能够做什么,集体如何行动,集体的存在能够提供什么。参考奥尔森等学者的集体行动理论可知,集体基于权利而对义务人施加的要求应当是为其成员提供如公共物品等利益,不侵犯集体的存在等集体利益,以及不侵犯其成员能从集体获得的利益等等。因此,集体权利的客体是义务人保障集体利益的行为。权利维护的善或利益可以在三种情况下具备集体属性,即在集体中可得的利益、集体活动构成的利益、因集体身份而享有的利益,与之相应,集体权利客体包括对于组成集体、进行集体活动的尊重与保障,对于集体存续的维护,以及对集体身份的尊重及提供集体身份利益。将这一结论与集体权利的发展实践结合,可以发现集体权利客体的核心是消除相关集体遭受的不利待遇并进一步促进集体的存续和发展。为解决集体权利概念的主体路径定义存在的过于简单、难以理解和使用的问题,可以从集体与权利的联系中寻找权利客体的认定标志。考察权利构成要素、权利运行各环节与集体的联系,分析集体权利可能以哪些形式存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权利的目标能够与集体利益产生联系。归纳可知,集体与权利的联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类:集体行使、集体身份、集体所有、集体来源、集体是权利实现的基础之一、集体在权利实现过程中受益等。权利的集体所有、集体来源、集体身份这三类联系可以被用作集体权利客体的认定标志。在第四章中,笔者基于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进行分析,根据集体权利的客体来确定集体权利所对应的义务,并进一步确定集体权利的义务主体。权利的相应义务与权利客体通过主体作用而联系在一起,义务构成了权利客体的实际后果。因此,可以基于权利客体的具体内容来探讨集体权利的对应义务,并进一步确定义务的承担者。可以发现,集体权利的相应义务包括,尊重和保障相关个体组成或加入集体的行为,维护集体的存续,尊重和维护集体成员身份,维护或提供作为成员而应享有的利益。这些义务的受益者虽有不同,但都是因集体利益的要求而产生的负担。不同种类的义务因其在内容、性质、负担程度等方面的差异,而有着不同的承担者。对于消极义务,义务承担者被施加的负担是不干涉、不阻碍等等,因而关于承担者范围的探讨,可以从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的角度展开。而对于积极义务,义务承担者被施加的负担是提供物质、制度支持等等,因而相关探讨可以从提供支持的能力与社会角色分工的角度展开。第一,在国际层面尊重诸如自主发展等自由的义务承担者应是国家,此时的国家是平等国际关系中的国家;第二,尊重国内层面的行为自由等消极义务的承担者有着较广的范围,包括国家、其他集体、个人等多种类型;第三,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等存续条件的义务,承担者应是掌握或能够调动大量资源的主体,包括国家、企业等;第四,关于国际层面的为集体存续及成员利益提供支持的义务,义务承担者应以发达国家为主;第五,关于提供行动空间、公共物品等权利实现条件的积极义务,承担者以掌握公权力、承担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公权力机构为主。最后,第五章探讨了集体权利的定义。首先,基于总结上文对集体权利主客体及其具体表现的探讨,整合集体权利的内涵可知,集体权利是集体可以基于其存续、发展等利益要求对应的某些人承担义务的权利,以集体作为权利主体、以维护集体利益为核心功能。集体作为主体意味着权利将集体作为整体看待且维护集体利益,维护集体利益作为核心目的意味着权利主要关心集体作为整体的命运。接下来,笔者探讨了能够更加具体、有可操作性地划定集体权利范围的判断标准。在上文归纳的集体与权利的联系中,集体所有、集体来源、集体身份与维护集体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虽然对于集体来源和集体身份的权利来说,集体作为权利主体的明文规定并不存在,但这些权利的立法目的都是维护集体利益。有集体身份的个人拥有权利,集体也应被视为相关权利的主体之一。集体行使与权利主体的联系较小,单单集体行使这一个特征不足以使权利被认定为集体权利。据此归纳,国际法实践中的集体权利包括以下几类具体权利:土著人权利,少数群体权利或少数者权利,自决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以及文化权中关于语言、习俗的部分,宗教自由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