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侵占罪这一古老的犯罪最早见于罗马法,作为欧洲封建时代一种侵犯财产性权益的犯罪。早期的侵占罪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与盗窃罪是浑然一体的,直到19世纪侵占罪才被独立为一种罪名。现在,侵占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但直到1997年我国新刑法典的颁布,才将其正式确定为一种犯罪。在此之前,对于侵占行为的处理做法不一,有的将侵占行为类推为侵占他人财物罪;有的则直接以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性权益的犯罪对待;实践中,也有将其作为民事纠纷予以解决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从该法条的表述来看,侵占罪的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实践中,对于侵占罪第一类对象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认识不一,导致了该罪名不能得到准确适用;在学界,也有很多学者对此问题纷纷著书立说予以阐释。本文将通过对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侵占罪第一类对象的准确认定提供理论依据。本文约二万余字,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代为保管"含义的理论争议及评析。在该部分的论述中,笔者首先通过列举刑法学界对“代为保管”含义具有权威性的几种观点进而引出学者们对于该问题存在的主要争议:“广义说”和“狭义说”,然后分别对这两种观点进行评析,最后提出笔者对于理解“代为保管”含义的角度——财物的控制关系。第二部分,对“代为保管"含义的理解。这一部分的论述通过对“代为保管”中财物的控制关系进行研究而展开:笔者首先从理论界对此问题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占有说”和“持有说”)入手,通过厘清“占有"和“持有"在刑法理论和民法理论中用词的不同含义,以明确在“代为保管”的关系中行为人对于财物的控制关系究竟如何。在厘清了“代为保管”中财物的控制关系后,笔者又对“代为保管”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评析和认定。第三部分,“代为保管”的根据。通过对“基于法律上关系形成的‘代为保管’”和“基于事实上关系形成的‘代为保管’”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厘清了哪些关系能够成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根据,以及理由何在。第四部分,对“他人财物”的理解。通过对“他人”含义的理解和对“财物”范围的界定两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论述,明确了在“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中“他人”含义的具体所指,以及对于不动产、种类物、无形物、违禁品、封缄物等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