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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收费权质押作为融资手段逐渐成为银行业普遍关注的问题。自1997年广东省某商业银行率先发放第一笔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以来,收费权质押贷款变得越发普遍,收费权质押的种类也由开始的公路收费权向农村电网改造收费权、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权等其他领域发展,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收费权质押已成为银行业内认可的贷款方式。但是收费权质押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收费权质押贷款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研究收费权质押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收费权质押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具有主体特定、标的特殊、收益不确定、设定程序严格、质权实现方式独特等特征,其本质为物权担保。收费权质押的标的须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并且可转让、可控制。收费权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账户质押、不动产使用权抵押、债权质押等不同,应加以区别。关于收费权质押的设定、法律效力、质权实现等法律问题,文章进行了分析,并对实践中常用的几种收费权质押的特点、注意事项和贷款风险防范进行研究。收费权质押的成立要件包括:取得合法的收费依据、签订质押合同和通过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收费权质押具有优先受偿权,这是质押最重要的效力。同一质权上设定多个质权人时,应以登记先后顺序受偿。关于收费权质押转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从收费权性质判断,收费权不适合转质,同时收费权转质实践意义不大。质权的实现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债权人直接控制并行使收费权。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按照一般的执行程序直接行使收费权,通过获得收费以清偿债务。二是通过拍卖、变卖收费权进行优先受偿。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对收费权进行拍卖、变卖,并从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目前我国有关收费权质押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其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部分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中,不成体系,效力层次也比较低。建议通过完善立法,明确收费权质押种类,统一登记机关,规定质权实现方式等,避免收费权质押的法律风险。由于实践中已经存在大量的收费权质押贷款,在现有法律制度下,要分辨收费权可否质押,了解所依附设施的抵押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额度,监控收费账户资金,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办理财产保险等,防范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