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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首次将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这一全新规定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中。设立刑事庭前会议这一制度,其目的就是提升司法审判的效率,维护公平和解决争议,作为准备程序的核心,实施三年来有效的增强了控辩审三方在诉讼中的参与程度。同时,由于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才刚刚建立一个雏形,相关配套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还较为抽象,其功能与作用在实践中尚无法得到完全发挥。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已运行三年,出现了不少经典案例。笔者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释,通过采用案例说明、数据比较研究等方法,深入剖析现阶段庭前会议制度启动程序不规范、适用范围不明确、参加人员规定宽泛、具体内容不细致、法律效力有待增强等司法现状。伴随着世界各国司法文明的程度越来越高,人权保护这一问题也愈发被广泛重视起来,庭前会议以及与此类似的程序已在世界各国不断设立和完善。无疑,各国将庭前会议制度纳入本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已是不可阻挡的趋势。然而,鉴于具体国情、政治背景、历史文化、民族风俗等的影响,每个国家对刑事庭前会议的规定又各不相同。但是总体上说,庭前会议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辅助庭审程序以及充分保证相对弱势的辩方的权利。就庭前会议的而言,既存在将该程序规定为强制的必经的程序如英国,也存在依职权和依申请启动并存的方式如美国。每个国家庭前会议的效力各不相同,即在庭前会议上解决的问题的协商结果在其后的法庭审判中所起到的作用和意义不同,如美国的庭前会议记录就要由与会人员签字发生效力,俄罗斯可以利用庭前会议决定开庭和终止诉讼等事项。庭前会议制度不仅是庭前准备程序必不可少的部分,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刑事诉讼阶段,其与庭前准备、预审程序等概念相似但又有着不同的价值和功能。庭前会议具有程序和实体两大功能,完善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将大大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维护司法的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如何完善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是文章的重点着墨之处。笔者从庭前会议的启动、庭前会议主持人员、庭前会议的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从司法理念的角度来讲,庭前会议程序以协调诉讼效率和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权利为出发点处理实体性问题与程序性问题的关系;从具体的程序设计角度来讲,规范庭前会议的启动程序、划定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明确庭前会议的参加人员、细化庭前会议的内容、增强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建立中国特色的证据展示与保全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不仅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更是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需要重点解决的司法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