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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责任”原则(简称R2P)学说是在2001年由国际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正式提出的。围绕“保护的责任”原则(简称R2P)的基础含义是:“国家主权意味着责任,因此一个主权国家首要的职责是保护其国家的人们免受灾难。”因此,当一个国家完全无法满足这一责任的时候,那么根据“不干涉和尊重国家永久主权”原则给予国际社会的保护责任。
本篇论文调查的意图和目的主要问题在于是否基于人道主义干预而建立国际社会的保护责任,以及是否保护责任的规范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只是一个想法或者概念。为了说明这个理论,我试着对四个不同的案例进行研究,包括科索沃,卢旺达,利比亚和叙利亚,以印证国际社会是否在事实上使用了保护责任规范或任何类型的规范进行干预,试图阻止当时的人权暴行。另外对于叙利亚,我打算说明为何国际社会没有按照保护责任规范进行作为,以及在现实中,该规范并未对叙利亚适用,如果是这样,那么为什么。
本文基本上将基于一系列的材料来得出这些结论,例如从国际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报告得到的第一手材料形成责任保护的学说、记录、问卷调查、联合国及学术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