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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依法在征收集体土地后对被征地人进行的损失补偿制度。该项制度一直是法制改革的重点,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构建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个人权利,而且有利于我国城市化发展。有关该项制度的研究虽多,但很少将该项制度同我国二元化的土地物权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本文认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同域外的农地物权制度区别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在土地二元化的大背景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内涵和价值必然小于国有土地所有权。第二,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制度相当于域外的农地发展权制度,也就是说,在我国农地发展权属于国家,农民享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静止的物权。因此,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没有域外农地物权丰富,相应地,征地标准也应该有所区别。此外,由于我国农村中并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土地才是农民传统的生活保障。要顺利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除了要对被征地人进行补偿外,还要从根源上消除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情愫,最佳的方法是用真正的农村社会保障代替土地保障。本文所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需涵盖全体农民,而非仅针对被征地农民。沿着以上思路,文章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土地产权制度变革和征收补偿原则为参考因素将之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二部分,在阶段划分的基础上,总结出该制度的五大问题并进行分析。这五大问题分别是:补偿费用偏低;补偿费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出让金差距大;补偿费支付模式不合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不足;就业安置不合宜。第三部分,从三个方面分析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要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应先明晰补偿客体,即集体土地物权。该部分又分为三个小部分:一是集体土地物权的法定内容;二是集体土地物权的经济价值;三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价值的判定时点。其次,要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应先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后,在以上基础上提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自身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确定公平补偿原则;建立明确具体的补偿标准;改革征地补偿费支付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