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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在实际的审判活动中,人民法院依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着说服教育工作,在法院默许或者动员下当事人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事实一直存在,不允许调解的规定也显得名不符实,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相悖。事物的存在总①其必要性,行政诉讼调解虽然经久不衰屡试不爽,但毕竟与法律规定不符,这样就不如追本溯源,对其基本体制进行建设和规范,准予当事人调解、协商,由法院对调解协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使之与判决书的效力相当,从而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诉讼法引入调解机制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这些研究零散而琐碎,不够系统和深入。笔者不奢望本文能在理论上做出多大的研究,只期望通过本文能从行政诉讼法视角重新认识调解制度,能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归整,对一些突出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定位、设计与实施等方面进行大胆创新,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现有的理论。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的论证方式。运用历史分析法来分析诚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以窥见调解制度的内涵以及其向公法、行政诉讼法领域扩张的进程;运用比较分析法从中外学者基于行政法角度对调解制度的观点和看法,以探究调解制度在行政法上可能达到的地位:运用实证分析法来分析国内外相关法律实践,从横向层面和实践角度来认识调解制度,习觅其在行政法上适用的径路。本文从以下方面对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加以研究:0、引言。包括选题依据、主要研究内容、使用方法和创新之处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1、我国的调解制度和现实意义。包括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确立行政诉讼调解的主要观点、司法审判实践和调解功能分析;2、调解制度引入行政诉讼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包括:建立行政诉讼调解是实践的要求、从权利机关和相对人的角度探讨其必然性、国际形势也要求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3、行政诉讼中调解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制度设计。主要研究政调解制度面临的亟待解决问题和制度规划,设计构思;4、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操作。具体从调解的准备、调解的进行和调解的完成三个角度进行创造性构想,最终达到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