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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会做出多次供述,形成重复自白。判定各种重复自白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成为实务中的一大难题。涉及刑讯的非法重复自白是否应当排除及排除的理论依据何在?如何构建及完善非法重复自白的排除规则,即为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 本文正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内容包括四章。 第一章旨在阐述重复自白的基本理论及重复自白问题的现实意义。首先,通过对域内外自白定义的对比分析,指出在重复自白的讨论框架内,自白与口供或供述在我国语境下含义基本相同,进而对重复自白的范围做出界定。接着,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重复自白进行类型上的划分,指出各种类型不同的重复自白在实践中的问题所在。最后,提出重复自白问题主要在于解决重复自白的证明力及证据能力,针对我国刑事诉讼的环境,分析重复自白问题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影响。 第二章是对重复自白产生的原因分析。首先,从我国羁押制度的特殊性中分析可知,羁押的封闭性及时间的长期性使得侦查机关易于保存口供的稳定性,同时,也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心理上的负担。其次,从实证的角度考察我国刑事诉讼运行模式对重复自白产生的影响。主要以流水作业的诉讼模式及“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特征为切入点进行分析。最后,立法的缺陷也成为重复自白产生的制度土壤之一。 第三章主要解决重复自白的两个主要问题,即自白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力。首先,在翻供的情况下,如何认定重复自白的证明力。其次,在出现刑讯的时,其后以合法手段获得的自白是否涉嫌违法?是否应当排除?从国内外的理论及实践分析后认为此种自白仍是非任意性自白的继续效力的表现,因此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章主要是提出解决重复自白问题的对策。首先,从制度上防范重复自白的产生,通过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认为目前较为可行的防范措施是建立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其次,出现非法的重复自白时,排除规则的构建应当坚持原则排除说,同时考虑相关因素的介入作为排除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