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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通过之后,通常都会设立相应的履约机制,以保障其有效实施。其中,多数人权公约与环境协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其成功经验被多次借鉴,即以条约明确授权的方式对履约机构和具体制度做出规定,《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也不例外。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维护全人类共同健康的重要性,在公约指导下,各国从烟草的供需出发,制定了详细的控烟计划,不断加强烟草税收和其他非价格措施。这表明了缔约方对关键条款的重视,侧面也反映出其他条款执行程度低下,而这种实施不均衡的局面则主要由公约履约机制的自身缺陷造成。《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履约条款体现在第20-27条,在对公约履约机制的产生进行简要概述后,文章将重点放在履约机制的内容上,即其履约机构和具体制度。履约机构通常指公约秘书处和缔约方会议,分别负责缔约方报告的准备和审查;此外还有缔约方会议设立的附属机构和授权小组进行辅助。当然,《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机制的运行离不开系列制度的支撑,其中,作为核心的报告制度贯穿缔约方会议始终,是评估各国履约情况的依据;在报告审议过程中,不同国家或地区可围绕报告的内容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既交换了控烟信息,又能促进区域或国家间的合作;争端解决制度则是处理缔约方之间因公约解释、适用发生分歧或产生其他冲突时的参照。诚然,履约机制的运行促进了公约的实施,但其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如条约机构缺乏独立性、报告质量不高、惩戒制度缺位、争端解决制度不健全等。因此,为了有效遏制烟草流行、保护人类健康,完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现有履约机制很有必要,并通过参照国际人权与环境公约的相关制度,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其更好地发挥审议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