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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形成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社会局面,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统治秩序的主要手段,在重建秦代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岳麓秦简所见律令为中心,结合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等出土简牍资料,分专题对秦代律令中所体现的社会控制进行考察,进而分析秦统一后为了维护和巩固统治秩序所采取的措施。另外,通过纵向和汉唐律令的对比,讨论其对于后世律令尤其是对汉初律令的影响。秦虽然完成了大一统,但关东六国的反秦斗争并没有完全停止。其中,有一特殊群体“从反者”,整理者认为“从”应读为“纵”,意思是合纵反秦的人。笔者根据岳麓秦简所见律令对这一群体的处罚以及相关的文献材料,认为“从”还是读本字,所谓“从反者”即反者的依附群体。由于反秦这种罪行的性质较为恶劣,因此对于从反者的打击也是比较严厉,秦法规定对于未捕得的“从反者”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追捕和通缉,并有一种专门的通缉文书,即为“讂”。对于从反者的处罚,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和“收人”有相似之处,但是其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将从反者输往边远地区劳作可能是秦在特定时期内的一种处罚方式。维护边境安全也是秦统一后巩固既有国家秩序的重要内容,而“塞”与“徼”本来就是秦国边境防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秦统一后其在职能上发生了改变,名称上也改为了“故塞”“故徼”,但是依然是关东六国与秦故土之间的屏障。关东六国的反秦活动仍然在继续,通过故塞、徼来为间、来盗略人、来诱以及来买卖禁物等等严重威胁到了秦的国家安全,因此对这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表现之一就是加大对捕获者的购赏力度。妖言因破坏国家秩序而构成不道罪。《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有一条相关的令文,以“诲、传言以不反为反”作为“行訞”的扩大适用。可见秦统一之后对于“行訞”这种破坏国家秩序的行为同样予以严厉打击。将秦汉文献所见妖言案逐一考察,结合唐律关于“造祅书祅言”及“自从祅法”等的规定,可以确知秦汉“妖言”罪的认定主要是看其是否造成皇权统治秩序的“不顺”或“不祥”,是否具有潜在的反逆倾向。妖言罪的犯罪主体涉及制造者和传播者,妖言罪本是死刑,但是小范围的传播者因其产生的危害较小,可以免死徙边。秦人用法严苛,禁忌范围甚广,二世时期对于妖言、诽谤法的曲解及滥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的秦帝国的灭亡;这种曲解和滥用也影响到了当时历史的记录者,他们在记录时可能为了自保,将当时的反秦事件记录为“盗”,这种记录作为《史记》的素材之一,进而被沿用下来。秦建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制度,在行政过程中,上传下达想要顺利进行,需要各个机构、各个环节高效运作。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却是多有滞留迟缓的现象,如文书滞留、案狱湮留、征发过程中的失期等等,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而岳麓秦简的律令中除了对行事滞留迟缓的现象进行处罚之外,也可以见到一些提高办事效率的应对措施,多是前所未见的内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我们的认知。秦依法治国,自然狱讼的公平公正甚为重要,而治狱之吏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事无嫌疑”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岳麓秦简中就有两组令文是禁止治狱之吏受赇的,不论其枉法与否都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也严禁有狱者及其亲属向治狱之吏“行赇”,其中规定之细密,仅是受赇的形式就有受人财、受人酒肉食、有买卖焉而故少及多其价,假赁费、貣息五种形式,丰富了我们以往对于“受人货财”所包含内容的认识,这种禁止受赇行赇的规定对于反腐倡廉的今天仍然有现实意义。维护和巩固秦大一统的局面,统一文化认同也是十分必要的,“书同文”是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项制度,在正故六国异字的过程中,秦文字也逐渐发生了分化,形成了“一字对应一词”的现象,表达上更加准确,如秦统一前借入和借出这两个意象都用“叚”字表示,而统一后发生了变化,“叚”表示借出,分化出的“假”则表示借入,还有“?”与“迁”,“迁”字是后分化出来的,表示官吏秩级的移动,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这是文字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也是“书同文”这一政策的副产品,其使得秦文字在表达意象上更加准确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