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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应否课税是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话题。在我国,税法学界早在10多年前就开展过“能否对非法所得征税”的讨论,近些年来,由于广州、南京、沈阳等地对“三陪女”进行征税,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理论界对于“非法所得是否具有可税性”的问题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也未得到官方的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明确对“择校费”、“赞助费”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征收营业税,更是让舆论哗然,众人担忧,近日很多人认为,对教育乱收费征税可能成为学校乱收费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学校乱收费合法化,让“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变得名正言顺。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征税这个话题也因此再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其实在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非法所得早就被纳入课税范围,承受与合法所得同样的税收负担。在我国,部分学者还是认同传统观点,认为应税所得应当是合法所得,非法所得不应课税。但实际上,在我国税收实务中也多少存在着对部分非法收入征税的情况,只是苦于没有理论及立法上的支撑,存在争议。实践向理论发出了挑战,研究“非法所得是否应该纳税”这一课题,不仅有助于完善税法基本理论,而且可用来指导税务实践,解决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因此具有较强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由引言和正文的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提出非法所得可税性的问题并界定相关概念。既然要探讨是否应对非法所得征收所得税,那么有必要首先界定“非法所得”和“应税所得”的概念以及理清它们的关系,通过翔实的考察和分析,可以认为,在现行的所得税法律法规中,合法性不是应税所得的必备特征,应税所得在其本体意义上并不必然的排斥非法所得。第二部分是非法所得可税性的法理价值分析。本部分从税收的本质入手,深刻剖析了税收的原理,重点阐述了量能课税原则与非法所得的税收负担能力,从而认为非法所得具有和合法所得同样的税收负担能力,对非法所得课税正是税收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另一方面,通过对税法独特的法律价值评价功能的论述,指出对非法所得课税符合税收效率原则,并回答了是否与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相悖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非法所得可税性的实证分析。本部分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找寻对非法所得课税在现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另一方面介绍实践中存在着的大量的对非法所得征税的事实和经验,希望可以予以借鉴和完善。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非法所得课税引发的若干思考及制度构建设想。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目前的立法及实践现状,在正确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思考了如何在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又易于操作的制度安排,即短期内以间接承认的方式谋求共识的达成与认同的确立,并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长期则需要专门的制度体系来规范这一问题,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符合当前国情的非法所得课税的制度出路。本文主要运用了了规范分析以及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在于高屋建瓴、系统具体地将税法理论中的量能课税原则与非法所得的税收负担能力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论证了学界提出的对非法所得课税符合税收公平正义原则的观点,为非法所得的可税性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并在法理问题根本理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非法所得课税的制度安排作了一些思考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