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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在考察死刑制度在历史上的发展和世界范围内的存废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从立法和司法方面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简要说明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选择,指明中国死刑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的不足,阐明本文写作的目的。 正文,共从四个方面分四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死刑概论。一是死刑的历史沿革。死刑,又称生命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一种刑罚手段,经历了从原始社会的萌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到现代社会的限制、废除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从野蛮到文明的过程。二是死刑存废之争的基本观点和合理发展方向。分别介绍了死刑废除论的基本观点和死刑保留论的基本观点,并结合当今时代的大趋势,阐明死刑制度的合理发展方向,即死刑的废止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三是中国死刑的价值取向。结合中国的国情,即从经济背景、政治背景和人文背景来分析,提出了中国在现阶段不能废除死刑制度,但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限制的观点。 第二章,我国建国后死刑立法的回顾。主要是回顾了 1979 年刑法中的死刑立法、1997 刑法修订前的单行刑法中的死刑立法和 1997 年刑法中的死刑立法。1979 年刑法中,在死刑立法上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共规定了 28 个死刑罪名,但到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单行刑法中则上升到74个死刑罪名,体现了高死刑率,1997 年刑法中,死刑罪名有了一定的削减,限制死刑的政策得到一定的体现。 第三章,我国死刑立法的不足及完善。这是本文的一个重点章,主要从总则立法的不足及完善和分则死刑罪名设置的缺陷及完善两个方面来探讨,并提出了对应的立法建议。总则中立法的不足及完善从六个方面来探讨。一是“罪行极其严重”的规定导致概念的模糊,没能很好的体现犯罪的主客观方面,淡化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二是孕妇不适用死刑应该规范化,应该规范“审判的时候”的概念,并应该明确规定在执行以前自然分娩或人工流产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三是扩大不得适用死刑的对象范围,提出应增加对新生儿的母亲、精神病患者和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四是死缓制度的法律漏洞,从死缓的适用条件的规定、死缓的处理和死缓的变更执行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五是死刑核准权的法律冲突,提出死刑核准权(包括死缓)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六是死刑执行方式的缺陷,提出应该杜绝不人道、污辱性的死刑执行方式。分则中死刑罪名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