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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通过对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我生活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监督或照顾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人实现民事权利提供合法途径。但是,传统民法设计的的成年人制度是以剥夺受监护人行为能力,接管受监护人自治地位为前提的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宣告制度,它全面剥夺或限制了被宣告人在宣告期间内在所有领域的所有法律行为,在成年人存在精神残障时,过于限缩本人自我决定的机会,忽略本人残余的行为能力的存在,不利于加强对本人的利益的最佳保护。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大为提高,人口老龄化逐渐成为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但高龄者的判断能力是随着年龄的增长遂渐衰弱的,而在传统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在设计上,只有禁治产与准禁治产宣告两种标准,有欠弹性,不适用于老龄人。基于这一理论基础,为了迎接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加强对判断能力衰退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美等国和日本已先后在成年人监护领域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制度改革,在废止禁治产宣告制度的同时,配合各国的实情,吸收“保护知能障碍者本人”、“尊重本人的自己决定(自律)权”及“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normalisation)”等新理念,修改并制定了新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新制度重视对被保护人人身的照顾以及本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自主决定权,以保护制度取代了传统民法上的禁治产宣告制度,建立起以充分尊重被保护人人权,维护被保护人应有的自治地位为核心的协助照顾制度。它所体现的是二十世纪先进的立法趋势,更有利于维护受保护人的利益。 我国有关成年人监护的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之中,但囿于通则体例自身及通则制定时社会生活条件与认识水平的局限,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难以面对许多新现象的产生和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的趋势,随着高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维护身心障碍者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关注他们的生存状况,维护他们的基本人权,取得私权保护与社会稳定的平衡就成为本文的写作目的。 本文约4万字,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理论。从监护制度的历史发展入手,详细论证了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趋势和特点是(1)以人为本,尊重本人的自己决定权,尽力维持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以期发挥本人的“尚存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