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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毒品犯罪、环境污染之后,少年犯罪被列为世界范围内的第三大公害,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笔者在尝试着思考:有没有可能在保护教育少年犯的同时,从思想源头上消灭其再犯可能性,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理想效果?缓刑制度集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于一身,既符合刑罚谦抑性和刑罚经济的要求,又符合我国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针对少年可塑性强的身心特点,对犯罪少年适用缓刑,无疑是在思想源头上消灭少年犯再犯可能性的最佳选择。因此,本文选取了少年犯罪适用缓刑作为研究对象。 本文结构安排如下: 引言:根据我国当前少年犯罪的严峻形势和目前的理论研究现状,说明写这篇论文的缘由及意义。 正文由五部分组成,以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为重点: 第一部分:明确概念。目前我国刑事法研究与立法中,未成年人、少年、儿童等词的运用处于冗繁混乱的状态,与国际通用语亦不一致,为使本文的表述更为明了清晰,笔者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少年、儿童等词之间的上位下位关系予以厘定,据此,选择使用“少年犯罪”一词并给出其概念,将少年划分为年少少年和年长少年。 第二部分: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当前我国少年犯罪主要呈现出三个特点:犯罪类型多元化,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和性犯罪明显突出;具有团伙性特点;具有突发性特点。然后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出现这些特点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得出犯罪少年适于适用缓刑。 第三部分:少年犯适用缓刑的特殊意义。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缓刑适用作成年与少年的区分,因此本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阐述了对少年犯适用缓刑与成年犯相比具有特殊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原因所在。 第四部分:我国当前少年犯罪适用缓刑的现状及不足。在本部分,笔者站在对少年犯保护的立场上,从实体法立法与司法解释、适用程序和考察制度三个方面来论述我国当前少年犯罪适用缓刑的现状及不足。首先,在实体法上,我国没有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缓刑适用条件,少年犯罪与成年犯罪在缓刑适用上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不足之处有:第一,少年犯适用缓刑的条件过于严苛,其中,年少少年和年长少年的情形又各不相同;第二,“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过于笼统;第三,没有规定少年犯的前科消灭制度,通过从心理学角度的分析得出——这使得缓刑制度具有的预防少年犯再犯的作用淡化。其次,在适用程序上,笔者研究程序问题的目的在于如何确保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少年犯都能够被适用缓刑,借鉴国外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结合以青岛市市南区法院为代表的国内法院在少年犯“人格调查制度”方面的实践来展现我国当前的现状及不足。最后,缓刑考察制度从考察主体履行职责不利,缓刑考察流于形式和考察内容缺乏可操作性两个方面来论述我国当前的不足,并略谈了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 第五部分:完善意见。针对第四部分指出的问题提出完善意见。首先,完善立法。第一,放宽对少年犯适用缓刑的条件,将年少少年犯适用缓刑的刑度条件放宽,年长少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应当适用缓刑;第二,将“不致再危害社会”具体化;第三,借鉴国外立法,明确规定少年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其次,完善少年犯适用缓刑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应成为对少年犯适用缓刑的量刑前必经程序,确保符合缓刑条件的少年犯被判决适用缓刑。第一,人格调查表的内容一般应当是能够证明犯罪少年人身危险性的有关事项;第二,由法院担当人格调查的主体;第三,调查结果应能从调查表格中直接得出。最后,完善缓刑考察制度。第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建立专门的少年缓刑犯考察机构,配备少年缓刑犯考察人员;第二,用社会心理学的强化理论论证应当增设缓刑负担,将缓刑考察期间的内容具体化;第三,保障少年缓刑犯的合法权益,尤其要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 结语部分:总结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