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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不断增加,我国己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耗国。我国石油进口数量将会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进口石油90%以上是通过海运方式完成的,油污事故频发,海洋环境受到威胁,急需加大预防和保护力度。我国海域内发生大规模船舶油污事故的潜在可能性仍较大,必须完善制度,加强应对。我国先后加入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我国目前存在国际条约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诸多国内法并存的局面,出现法律适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同时还存在法律规定空白的情况。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渔业资源的赔偿在近年逐渐增多,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的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相关案件的判决的结果有很大的差异性,不利于形(?)的稳定的法律环境。笔者在结合我国的许多案例的基础上,集中讨论了渔业资源损害赔偿中的两个关键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在我国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中,渔业资源损害是一项重要的索赔内容。对渔业资源损害的索赔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见诸于国际公约、国内法律中,这使得对该资源损害的索赔存在许多争议。其中争议较大问题即是关于渔业资源损害的法律性质和评估方法。首先,笔者介绍海洋渔业资源损害、渔业资源直接损害、天然渔业资源损害等概念。笔者认为渔业资源是海洋资源的一部分。按照损害发生的时间不同,渔业资源损害分为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害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害。海洋渔业资源损害具有原因多元、长期持续、评估困难的特点。其次,笔者讨论了渔业资源损害的法律性质。渔业资源直接损害属于财产损害没有争议。对于天然渔业资源损害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其是财产损害,一种认为其是环境损害。笔者认为天然损害属于财产损害,并提出了自己的理由。最后,笔者讨论了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方法,并介绍了主要的几种评估财产损害计算恢复措施费用的方法,并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