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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包含两方面内容,即夫妻人身关系与夫妻财产关系。而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包含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有权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有权。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所有权一方享有当然的处分权,而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婚姻法》则明确规定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夫妻一方单独进行处分行为时,其行为不仅关系到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而且会关联到与之为处分行为相关的第三人权益。夫妻单方处分共有财产具有其复杂性,主要在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在处理上存在的内外权利是否存在失衡的问题,因其单方处分行为不仅单纯地对外产生效力,对内亦涉及到了夫妻共有财产权利的协调。即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由于夫妻内部关系的特殊性,从而产生夫妻共同财产权与第三人财产权的冲突。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面对司法实践中不断增多的有关夫妻单方处分共有财产而产生的纠纷,为解决日益增大的矛盾,笔者从日常审判实践中的实际案例入手,分四个部分对于题述问题展开论证,第一章案情介绍,寻找出本案的焦点并进行分析。第二章将夫妻单方处分共有财产行为分为两个类型,即家事代理行为与无权处分行为,并通过对比分析以界定其各自的含义、行为效力及在实践中如何区分。第三章是针对夫妻单方无权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救济行为予以评析,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笔者认为夫妻单方处分共有财产行为应适用效力待定说,即夫妻另一方可通过行使追认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部分是针对交易行为的第三方而展开论述的,为保障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及安全性,在赋予配偶一方保障自己权利的同时,更应该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善意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来保障合同的顺利进行,为防止权力的滥用,该部分针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严格的界定并列出其证明规则。第四章在分析论述夫妻单方处分行为及权利救济的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单方处分共有财产法律制度的建议。对我国夫妻单方处分行为法律问题的研究不仅可以在分析对比的过程中,加深对法律体系的认识,更希望能够指导司法实践中的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