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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国际海洋法蓬勃发展,逐渐成为专家学者钻研和探讨的热门话题,许多与海洋问题相关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因此得以确立。其中,群岛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在各方努力下,沿岸群岛和群岛国之群岛的相关法律问题在20世纪后半期已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然而,远洋群岛领海基线法律制度却始终没有能够正式建立。大陆国家远洋群岛有着与沿岸群岛、群岛国之群岛相类似的地理特征,在经济安全方面也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极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海洋争端。我国的南沙群岛在性质上正是属于前文所述的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其领海基线至今尚未划定。故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领海基线制度这一国际法上的空白地带也恰恰关乎我国的核心利益。笔者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按照领海基线划定方式的不同对大陆国家开展的相关实践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总结此类远洋群岛适用直线基线的法律依据、前提和限制条件,以期为我国南沙群岛领海基线的划定提供相应的启示和借鉴,为南海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新思路。本文第一部分对大陆国家远洋群岛这一概念进行了释义,并对近似概念——岛屿、群岛、群岛国进行了辨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群岛进行了分类。同时梳理了早期研究机构、国际法学者以及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领海基线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探讨。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终回避了这一问题,归根到底源于其“一揽子”的性质,并不代表构建大陆国家远洋群岛法律制度缺乏法理上的基础和现实上的必要性。《公约》缺乏明文规定并不能阻止拥有远洋群岛的大陆国家开展相关法律实践,丹麦、厄瓜多尔、西班牙、葡萄牙、挪威等国纷纷在建立领海基线制度方面做了尝试。在第二部分,笔者按照划定领海基线方式的不同对这些国家实践进行了分类,可以发现,为远洋群岛适用直线基线的大陆国家占到绝大多数。本文第三章探讨了上述大陆国家选择直线基线作为其远洋群岛领海基线的法律依据。无论从《公约》的谈判历程上看,还是从条约解释的角度出发,《公约》第7条和第47条都不构成上述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适用直线基线的法律依据。而大陆国家统一且持续的实践、相信这种做法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法律信念,以及国际社会的默认,共同推动了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形成。在国际习惯法的范畴之下,远洋群岛的直线基线不同于沿岸群岛和群岛国的直线基线,而是自成一体,成为一种独特的直线基线。但为了避免权利的滥用,远洋群岛的所属国采用这种直线基线时必须考虑一定的前提和限制条件。本文第四章着重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本文的第五部分将上述讨论具体运用到了南沙群岛领海基线划定中。南沙群岛符合“整体性”前提条件,且我国通过法规明确了其适用直线基线。在具体划定直线基线时,我国应严格遵循相应的限制条件,综合考虑《公约》的规定以及地理、历史、经济等各方面的影响因素,灵活采用不同的方式。对于直线基线内的水域,我国可参考群岛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航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