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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较为薄弱且上市企业普遍采用集中股权结构,上市企业所面临的第二类代理问题相比第一类代理问题更为严重。在开展与第二类代理问题相关的研究时,追溯至终极控制人无疑比仅局限于企业单一层面更具有说服力,这是因为一个企业的决策实际上是由其终极控制人主导的。La Porta等人在1999年首次提出“终极控制人”这一概念,同时,这些学者的研究结果还表明终极控制人可通过构建金字塔股权结构实现两权分离。金字塔股权结构所实现的终极控制人对上市企业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为终极控制人实施掏空行为进而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提供了动机和能力。现金股利政策可作为终极控制人实施掏空行为的工具,其中,不平稳的现金股利发放水平能使终极控制人的现金支出安排较为灵活,进而攫取上市企业利益。为减少通过不平稳现金股利政策开展的掏空行为,使中国资本市场趋于成熟,证监会于2001年陆续出台政策介入和干预上市企业的分红行为,相关的监管形式逐步由“放任自流”转变为“半强制分红”、“强制分红指引”。监管当局对股利平稳性的重视程度体现了上市企业维持现金股利发放水平的稳定性是极其重要的。随着政策的实施,中国上市企业的现金股利整体发放水平的稳定性虽相比过去有所提高,但与发达的西方资本市场相比,中国资本市场整体的股利平稳性不高且不同上市企业间股利平稳性差异较大,这是因为大部分上市企业的治理和监管系统都没有很好地考虑股利发放水平的稳定性,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到企业内部去寻求股利平稳性的影响因素,进而做出改善使股利发放水平趋于平稳,金字塔股权结构就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金字塔层级作为金字塔股权结构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同样影响着终极控制人的决策。从终极控制人的两权分离度和金字塔层级两方面研究金字塔股权结构对上市企业股利平稳性的影响,对终极控股股东攫取利益的约束、现金股利水平平稳波动的促进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在国有企业分权、放权改革这一大背景下,当构建金字塔股权结构时,国有企业终极控制人的主要目的是延长控制链条,从而减轻终极控制人对国有企业的干预,然而非国有金字塔股权结构更支持掏空效应,加之在经营目的和治理体系等方面,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有所不同,综上,产权性质不同的金字塔股权结构的经济后果也会有所不同。本文将终极控制人的产权性质纳入金字塔股权结构与股利平稳性间关系的研究中,这不仅使研究结论更加契合中国特有的制度背景,还使金字塔股权结构有关产权性质领域的研究更加丰富。本文以2012-2018年沪深A股市场采用金字塔股权结构的上市企业为研究样本,采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探究终极控制人的两权分离度和金字塔层级对上市企业股利平稳性的影响,同时考虑了终极控制人的产权性质来研究其对上述关系的影响。最后,本文根据实证所得结论,对上市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及监管当局需制定的相关政策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本文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阐述研究思路和方法,提出本研究可能存在的创新与不足之处,最后还设计了研究思路框架图。第二部分,文献综述。本部分梳理了与金字塔股权结构和现金股利政策相关的国内外研究成果,最后通过文献评述提出本文研究观点。第三部分,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假设提出。本部分首先界定了本文涉猎的主要概念,包括金字塔股权结构、两权分离、金字塔层级与股利平稳性。其次,通过阐述双重委托代理理论、掏空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自由现金流理论等研究假说,最后与理论分析相结合,提出研究假设。第四部分,实证研究设计。本部分详尽地介绍了样本的选择、研究数据的来源、变量的定义及衡量和实证模型的建立。第五部分,实证结果与分析。本部分首先描述了实证研究中所涉及变量的统计特征并对各个变量间的相关程度进行了分析;接着实证分析了终极控制人的两权分离度和金字塔层级对上市企业股利平稳性的影响,并探究了终极控制人的产权性质对上述关系的影响;最后采用三种方法使实证结论的稳健性得到了验证。第六部分,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根据实证分析结果,本部分对主要研究结论进行了总结,同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本文归纳的研究结论如下:(1)随着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度的增大,上市企业所采取的现金股利政策愈加不平稳;(2)终极控制人的产权性质对终极控制人的两权分离度与股利平稳性间的关系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相比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终极控制人的两权分离度对股利平稳性的负向影响更显著;(3)非国有性质金字塔层级越多,上市企业的现金股利政策越不平稳,而国有性质金字塔层级越多,上市企业的现金股利政策越平稳。本文基于上述实证研究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1)优化集团内部治理结构,改善第二类代理问题;(2)改善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机制;(3)进一步改进上市企业终极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制度;(4)深化国有企业分权、放权改革;(5)协同完善与股利政策相关的外部监管与内部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