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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海外投资事业的迅猛发展。当前,“一带一路”已步入深化实施阶段,对进一步激发我国经济发展创新潜力,促进区域经济融合,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挑战与机遇并存。伴随着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增长,海外投资者面临的政治风险更加突出,我国现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保险机构设置方式、承保范围、保险对象、保险合同条款、代位求偿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若长此以往,必将对我国海外投资及“一带一路”建设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开展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研究己迫在眉睫。全文分五个章节展开研究。正文第一章作为全文的总领,首先概述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内涵和实践发展,其次论述了海外投资保险对海外投资者、投资项目、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的现实意义,最后阐述了“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所面临的挑战,进而引出下文第二章到第五章的研究。正文第二章主要探讨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设立的问题,即由谁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本章首先在理论分析“同一制”和“分离制”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设置方式,其次对比研究两种设置方式的优点和不足,最后结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性质及承保情况,提出明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法律授权的政策性保险机构的重要性,论述了中国适宜“分离制”设置方式的合理性,并建议保险机构采用国有公司型的经营模式。正文第三章主要探讨海外投资保险承保范围的问题,即对哪类政治风险承保。本章首先以“一带一路”具体沿线国家为例阐述在这些国家会集中爆发的货币汇兑、征用及类似措施、战争与内乱、政府违约的政治风险,其次以美国、日本、德国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例分析域外对承保范围的规定,最后结合国际形势的变化提出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国别风险评价机制、完善对传统政治风险承保、增加对新型政治风险承保的建议。正文第四章主要探讨海外投资保险对象的问题,即对谁承保。本章首先阐述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合格投资东道国的理论认定,其次在对保险对象进行理论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实践,剖析我国在范围上对保险对象界定不明的问题,最后提出合理界定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合格投资东道国的建议。正文第五章主要探讨发生政治风险后的保赔问题,即保险合同中核心条款的规定。本章首先阐述保险合同中核心条款——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代位求偿权,其次在比较分析美日德与我国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合同条款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统一保险合同的保赔条款、推动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和实施、完善双边投资协议中代位求偿权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