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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在人们旧的观念中,对企业的破产问题的认识仅仅停留在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而最终清算倒闭的现象,并认为清算是唯一能够满足债权人债权的方法。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格局不断的变更,破产法立法模式的不断完善,企业在面临破产即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越来越观点倾向于拯救企业以帮助摆脱破产困境。破产重整制度正是着力于对企业伸出援助之手,给予企业重生的机会,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建立在债务人复兴的基础上。在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的同时,为债权人争取得到相比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通过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调整企业资金结构及管理运行模式等方式,消除破产原因,最终挽救破产企业。由于破产重整是以为债务人提供再生为目的的破产程序,这样使得表面上与债务人在利益对立的债权人,在重整阶段的地位及利益获取会受到巨大的影响。而我国目前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仅用一个章节二十五个法条对重整制度进行简略的规范,其问少有涉及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重点规定。较为抽象的立法,使得企业债权人在整个重整程序中处于劣势地位,很多具体问题没有涉及,一些法律规定缺乏相应的操作机制。因此,笔者认为研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的意义颇为重大。本文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大部分为导论,笔者会在此处详细的说明本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表明在现阶段,虽然破产重整程序是以保全债务人为主,但是更应当重视在程序中对债权入利益的保护,其无论是对于整个社会、整个破产重整企业还是个人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价值。之后,总结与归纳目前国外的立法现状和国内众学者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讨论中的观点论据,以此为下文的问题展开讨论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为本文正文,共分为三章。其中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提出并分析我国目前破产重整制度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失问题所在及原因。首先从一般债权人所面临的权利行使危机、特殊债权人存在着利益冲突方面阐述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之后着力从重整制度的立法方面、法院和行政机关等第三方在重整程序中的作用及权力影射范围等方面入手,来探讨我国目前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所存在问题原因,为后文从正反两方面对具体问题进行辩驳并提出较为完善的改良意见奠定基础。而第四章则是本文的重点所在,将从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前和破产重整程序进行中两大部分,针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措施存在的缺陷提出具体的改善方法,同时单独为增设特殊企业重整程序提出建议并对几种特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提供具体解决途径。借鉴现代破产重整制度中较为先进的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及司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提高我国重整制度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谨以个人之浅薄之力,希望能为立法机构分析和总结宝贵的理论知识和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