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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后半叶国际金融市场上最重大的金融创新,与传统的融资工具不同,资产证券化在其运作流程中创造性地增加了特殊目的载体这一角色。特殊目的载体凭借其风险隔离功能,帮助那些自身信用不佳但拥有优良资产的企业也能快速筹集到资金。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当前金融市场上越来越得到重视。近几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产品数量一直稳步提高。2018年全年发行规模超过2万亿元,年末存量也达到3万亿元以上。比起2017年增长显著,多只“首单”类创新产品成功发行,在盘活存量资产、化解不良风险、助力普惠金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一片向好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仍然存在一些不利因素阻碍着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对于任何融资工具来讲,交易成本都是无法回避的话题。发起人在考虑选择何种融资工具时,成本的比较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税收成本自然就成为了主要的筹划对象。比起直接贷款融资,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交易主体较多,而每一个主体都有可能面临税收问题,各个主体负担的税收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投资人的收益,也可以说决定着交易是否能成功进行。特殊目的载体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方之一,与美国较为完善的特殊目的载体制度相比,我国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在法律上存在一些争议,从而导致其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缺乏征税依据。这样一方面给税务工作人员加大了工作难度,影响税收效率;另一方面也使得资产证券化中各参与方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给融资过程带来运作风险。税收成本影响着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式的选择,进而影响着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架构,所以对其税务处理进行研究极为必要。本文采用案例研究的方式,探究物业费债权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的税收待遇,并在此基础上思想实验采用特殊目的公司的税收待遇。通过横向比较发现,特殊目的公司的税收负担并不一定大于契约型特殊目的载体,因为其能充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一步分析得到,目前特殊目的载体的税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缺乏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税收地位不明、基础资产收益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主体界定不清和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法规、在法律上放宽对特殊目的公司的限制、对不同形式的特殊目的载体统一优惠口径、给予特殊目的载体所得税免税主体地位、给予特殊目的载体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强化特殊目的载体的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