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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世界各地的破产法律制度史,个人破产制度多为其开端之作,并始终在破产法的制度发展中占有一席之地。及至后来法人主体破产立法的引入,但无论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皆无法否认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地位和不可替代性。而在我国,该制度的命运安排却并非一帆风顺,其建构、发展更是充满了坎坷荆棘。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虽尚未被我国破产立法所纳入,究其根本,乃今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及信用管理制度仍未健全所致。但二原因并不能否定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迫切性需要与可行性具备,其具有保护商事交易领域各方主体的平衡兼顾特殊功能,已成为我国现代化发展及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添砖加瓦、保驾护航。
本文以一章导论、四章正文另加一章结语的框架结构对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作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深入探讨,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及国内学者丰富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国情展开论证。
在导论部分,主要就个人破产制度的迫切性,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分析,以表明我国个人破产呈现出非立不可之态势,及具备制度建构的充分条件。
正文第一章是针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思考论证,结合世界各地之立法实践及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提出在我国应将其范围限定于商业性破产,至于能否扩大至所有自然人,仍待将来之讨论及未来现实之需要。
第二章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四大核心:启动、宣告、和解、清算,突出说明个人破产制度程序规定上的人格身份特殊性,以区别于一般的企业破产,使个人破产制度之建构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念。
第三章则在破产财产范围与排除上予以明确划分,针对现实问题,对财产申报与信用登记制度完善提出若干建议,并论述自由财产制度的建构应对其范围采列举主义原则,并加入确定方式及变动性条款以求完备。
第四章为个人破产的延伸制度,其以免责、失权及复权三大板块进行展开,通过其价值或意义阐述,同时结合外国立法实践经验,提出我国在个人破产延伸制度设计上的可行之处,另需对三者进行无缝连接及有机融合,即立法上予以周全规定及在司法上始终贯彻落实,以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得到有效运行,发挥长远实效。
文章的最后部分为结语,主要就本文论述作一总结,并提出将来的研究方向及探索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