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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活动,在该诉讼活动中,通过人民法院主持审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提出答辩或反诉,或者其他行为,可以定纷止争、保障私权以及维护社会的秩序。民事诉讼虽然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强制性和终局性等优点,在社会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其作为一种事后救济的手段,滞后性的缺点也较为明显。为了弥补民事诉讼的滞后性的缺陷,使当事人得到及时的权利救济,避免案件结束后难以执行或者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大都不约而同地各自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只是称谓各异,例如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假处分制度、英国的中间禁令制度,以及美国的预备禁令、临时禁令制度。虽然我国财产保全制度已经存在于民事诉讼法多年,但是行为保全制度却迟迟没有得到民事诉讼法的确认。另外我国也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和海商法领域分别规定了的诉前禁令制度和海事保护令制度,这些制度也类似于行为保全制度,但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具有适用有局限的诉前禁令制度和海事保护令制度越来越不能满足需要,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行为保全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终于在2012年,行为保全正式进入民事诉讼法,得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确认,该制度的确立无疑填补了民事诉讼法长期以来保全制度的一项重大空白,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发现,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行为保全制度规定较为模糊,具体化不足,2015年出台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意见也对行为保全制度规定也较为简单,留有很大的完善空间。本文以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的法院审查为视角,从行为保全的内涵、逻辑点以及现状和主要问题出发,结合国外的行为保全的法院审查的立法法规定和实践重点,谈及了行为保全法院审查的机构、行为保全法院审查的内容和行为保全法院审查的方式等问题,不仅有现状的呈现,也有未来的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于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和行为保全法院审查作理论基础的介绍,即从内涵界定和逻辑起点方面分别作了分析。第二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法院审查作了立法上现状的考察,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法院在行为保全审查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重点研究我国行为保全法院审查的机构问题,主要从目前现状—改进方法的角度来论述。第四部分,探讨我国行为保全法院审查的内容,从主体的适格、胜诉的可能性、保全的必要性、利益的衡量和担保等方面展开了叙述。第五部分,从理论和实践中主要存在的两种法院行为保全审查方式的考察出发,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我国法院审查保全方式的构建和优化建议,以期我国行为保全的法院审查方式可以不断完善。本人通过对行为保全制度法院的审查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分析,希望可以在日后完善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并且对我国行为保全的法院审查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