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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转让,作为版权主体实现版权财产权利的一种重要渠道,是国际版权贸易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版权法的一个重要制度。虽然版权转让制度在许多国家已成定论,但在我国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并未将其列入,直到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才增加了有关版权转让的立法规定。对于这一我国立法上的“新”事物,我国理论界有关研究还不象西方许多国家那样系统与完善,而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版权转让活动,又急需相关法律规范,加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国际间版权贸易的日益增多,新技术革命给版权领域带来新的客体和任务,这一切使得对版权转让制度的研究成为当务之急。对版权转让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探讨,对于我国完善版权立法,对于司法机关处理版权转让纠纷、开展国际版权贸易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鉴于此,本文就版权转让制度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分析、探讨了版权转让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理论分歧与争议根源、版权转让合同及版权转让贸易中的有关问题等等。在本文中,版权转让是指在版权贸易领域内通过合同形式版权财产权的转让。由于版权不同于有形物权,在保护客体、权利限制等方面具有不同于物权的特点,不能援引一般物权转让的理论来衡量,其立法方面存在其特殊性的一面。对于版权利用制度中的一种——版权转让制度,由于版权立法的哲学基础的不同,两大法系的有关版权立法是不同的,但在知识产权现代化、一体化潮流的推动下,两大法系在版权观念和版权立法等方面都出现融合的趋势。关于版权转让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其根源在于版权结构的一元论和二元论观点的分歧。出于版权贸易实践的需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版权转让合同和版权转让贸易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条款,但对理论界有争议的一些问题,如版权转让期限问题、将来版权问题等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