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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口增多,为了解决住宅问题以及保证低收入人群也有房屋居住,现代各国的区分建筑物不断增加。区分建筑物由于其上存在着复杂的权利构成而引起纷争不断,可以说区分建筑物是惹是生非的住宅。于是,为了解决区分建筑物上的权利纷争,各国纷纷建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我国《物权法》也写入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虽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特殊的不动产物权的内涵是什么还有争议,但是现在多认为该权利类型至少包含对区分建筑物专有部分及其必要附属设施的专有权利以及对区分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利。共有权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的核心,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性质对区分所有权人责任分担等权利义务有重要影响,因此,笔者将在本文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性质以及由此引出的与区分建筑物共有部分管理相关的问题进行讨论,借鉴德国以及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希望对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改进提供有益的参考。笔者首先在文章的导言部分,概述本文的选题来由以及对文章议题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文章正文共分三章,其中第一章与第二章为本文的重点。第一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基础理论”。对各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性质的理论进行阐述,并与传统共有权制度(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进行比较研究。第二章“比较法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权”。使用比较法的方法,对德国住宅所有权、台湾地区区分所有权的讨论,并最终指出:《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专有权与共有权的结合,不需刻意强调其中的专有权与共有权的区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是按份共有。第三章“共有权行使的法律问题”。讨论的是《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行使的法律问题,指出《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存在的不足,并借鉴德国《住宅所有权法》以及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对我国以后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提出建议。在文章的结论部分,笔者将指出,一项完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法律构造上包括对共有权的法律构建以及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由《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构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仍需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