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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理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以便在方便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同时也能逐步完成本部与巡回法庭工作重心的分工,打破司法地方化、行政化,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巡回法庭作为司法改革的排头兵、桥头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新一轮司法改革起到了引领作用。按照部署,截至目前巡回法庭已有六个:最先成立的前两个分别是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后来又陆陆续续增加了四个巡回法庭,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自巡回法庭建立以来,巡回法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缓解了最高院审判案件的压力,成效显著,意义重大。本篇论文从以下六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设立的背景,通过背景的观察,分析出巡回法庭的设立是为了破除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缓解最高院本部的压力;第二部分主要叙述巡回法庭的性质,最高院与巡回法庭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巡回法庭不是独立的法院,属于最高院的一部分,但其做出的判决盖最高院的章,效力等同最高院;第三部分是巡回法庭的组织安排,包括巡回区域、监督机制、案件受理范围、人员构成,通过观察巡回法庭制度的组织安排,更好的了解巡回法庭的运行;第四部分是巡回法庭的司法实践创新,巡回法庭与传统的法院不同之处,其创新点包括电脑分配随机组成合议庭、建立人员登记、新型的法官律师关系、审判后的“最后一问”等等,这些实践中的创新值得推广学习;第五部分分析当前巡回法庭存在的问题,巡回法庭不是完美无缺的,巡回法庭运行成本大,人力资源凸显紧张、审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效果不显著、分流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有限、受案范围界限模糊、信访任务重、缺乏较多的人性关怀、监督与纠错机制不到位等比较突出;第六部分是对巡回法庭完善的建议,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减轻巡回法庭审判团队压力、审理案件范围清晰化、具体化、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巡回法庭的监督机制等。